公房同住人認定中他處有房律師法律咨詢
在對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進行認定時,如果該當事人在未成年時曾與其父母共同受配過公房,是否屬于“他處有房”?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未成年時曾與父母共同受配過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確定乙房同住人范圍時,該當事人是否會因為曾經受配甲房而被認定為“他處有房”存在一定爭議。
2020年上海高院會議傾向性意見認為,未成年人與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時,未成年人并非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獲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隨于父母的居住利益。
故原則上不屬于他處有房,不影響其成年后所獲得公房在征收時同住人的認定。
上海公房同住人認定律師法律咨詢
首先,“同住人”應當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目前,本市房屋拆遷補償實現了從按人口補償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場價補償安置的轉變。
據此,公安機關對本市房屋拆遷地區的戶口管理規定也作了相應的調整,新核發拆遷許可證基地內的本市常住戶口不再進行“凍結”。
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戶口應當是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前取得的。
其次,“同住人”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對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時間規定,可以理解為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并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為曾經在該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對于該條中的“特殊情況除外”,有關管理部門對此未加以明確,在實際操作中經常發生糾紛。一般來說,因居住條件困難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學、就業而在學校或工作單位居住等情形因當屬于特殊情況。
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本條所指的“住房”是指具有個人產權的房屋或有使用權的公房。
雖無住房但享受過住房補貼的,也應視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難”的認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為參照標準。公房視為同住人的情形
符合以上戶籍、居住和住房三個條件的,就可以被認定為同住人。但是對于有特殊情況不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實務中也將其視為同住人。
(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另外規定了幾種視為同住人的情形,對上述三個條件有一定突破。
1.突破戶籍、居住條件:有上海戶籍,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突破戶籍條件:
(1)無上海戶籍,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視為同住人。
(2)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3.突破居住條件:戶口在被拆遷房屋內,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該條的適用對舉證要求比較嚴格,一般要求有證據證明遷出時家庭矛盾比較激烈,不能以實際房屋面積小戶籍人口多直接證明居住困難,個人認為是目前司法實踐不合理之處。
隨著上海城市建設的不斷推進,舊城改造速度加快,越來越多的老公房被納入征收范圍,如果你也有公房同住人認定的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具體描述找上海律師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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