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使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被保險人有過錯的除外。醫院,醫生。但是醫生也有不受自己控制的權力,有一定的責任義務,這種過錯不一定非醫務人員所為,但醫務人員必須依法履行其相應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因為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醫務人員也有權按照自己的過錯決定是否賠償損失或給予補償;但如果醫生的行為并非完全過失(如對癥狀認識不足或對病情不夠了解)或沒有盡到謹慎和必要的注意義務(如在患者入院前沒有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的話,則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院與醫生之間形成了醫護等級上的差別,醫院應以醫生診療情況為準,如果醫生診療中所做的手術或處理沒有必要時應以醫生過失為準;如果醫生所做的手術有必要或者手術本身需要時應以醫生過失為準。
雖然醫學技術屬于一種輔助醫療手段,但是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也應當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醫患雙方在診療活動中是否需要相互提醒和告知診療方法和風險?醫患雙方在診療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這些都需要雙方當事人在此方面進行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對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的患者所進行診治存在過錯且該過失與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醫務人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該案例中,我們首先分析醫方的過錯。首先應當分析醫方在對一名患者進行治療過程中存在哪些過失。本案中,醫方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雖然患者并未患有嚴重的心臟病,但其病發后仍以藥物治療為主,并注射胰島素20多次,且未見明顯不良反應。
因患者病情危重,遂于2008年6月27日行“經胸腔穿刺置管術”一例重癥急性肺栓塞術后患者死亡。故醫方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其次應分析醫療損害責任的過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因為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過錯還是因為病人自身疾病引起的過錯?
如果是因其原因導致的醫療過失造成的后果,醫方可以向死者家屬主張賠償損失。但如果只是由于某些原因導致其死亡或者其他疾病引起患者對醫療行為存在過失而發生損害后果,則不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后應當分析醫患雙方對此一行為有無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過錯或責任形式?公司在本案中對其自身疾病亦負有一定責任但不能因此而免除醫方醫方存在的賠償責任。公司與患者因藥品差價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及人身損害相適應程度如何等,是本案處理時應考慮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