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同住人居住困難的認定標準律師咨詢
公房同住人他處有房但居住困難的,仍屬于征收補償對象。那么公房同住人居住困難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公房的性質和分類
公房又稱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公房是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產權歸國家所有。根據產權人的不同,公房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類是單位自管公房。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類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公房同住人居住困難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公房同住人他處有房但居住困難的,仍屬于征收補償對象。
如何認定“居住困難”?對于“居住困難”的認定,既要盡可能確定統一的標準,又要充分考慮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歷史沿革。
“居住困難”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
法定最低標準面積的認定,應按照房屋調配當時的公房政策所規定“居住困難”的面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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