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夫妻共同利益,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凍結。
《婚姻法》第46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款”。據此規定,債權人如果證明配偶為債務人夫妻共同還款(包括以個人名義借款、銀行轉賬記錄等方式),則債務人應對配偶進行舉證證明。舉證證明事項包括:
(1)配偶簽字同意(簽字)、或者銀行轉賬記錄(借款發生日、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等)、借款用途、提供證據證明等;
(2)配偶一方不能舉證配偶簽字或其他合法證據足以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承擔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
(3)共同債權不能得到清償或者分割的;
(4)債權人知曉債務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共同財產而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訴訟)
(5)財產保全措施;
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凍結對于申請保全債權的法院來說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在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會采取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相結合實施強制措施。
具體做法如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將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在指定期間內進行拍賣,所得款項用以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和清償其他債權人受償份額”等措施。
例如,丈夫因外出務工欠下妻子巨額債務,妻多次以其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償還,因債務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夫妻名義主張離婚并要求承擔還款責任,則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在夫妻共同糾紛中會承擔什么責任?夫妻共同債務通常由三個方面的原因造成,首先是家庭內部原因決定。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因債務償還問題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會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向其本人追償;其次是夫妻間的法定義務,如夫妻間撫養子女、贍養年邁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等義務決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產生的義務有相互履行義務,而這些義務又可能導致夫妻之間產生分歧與矛盾。
如果丈夫不承擔這些義務或少履行這些義務,就會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后,配偶要求再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無法得到償還(如果離婚后該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等義務則不能)。再次是經營、投資活動方面造成了影響并需要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出現了需要夫妻一致同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