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需要向被拆遷人支付安置補償費。征地補償標準依照被征地范圍內土地區位、用途以及農業人口數量等因素劃分為區片綜合地價兩個層次,區片綜合地價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土地為15萬元左右。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區片綜合地價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和土地時原收益年限確定,每公頃土地為18萬元左右至30萬元之間。區片綜合地價公告之日為征地批準之日起計算時段內各年產值標準最低保障幅度標準,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十倍以下(十倍以上);區片綜合地價公布之日為征地批準之日起計算時段內各年產值標準最低保障幅度標準,最高可達三十倍(十倍以上)。
區片綜合地價實施期內,征地批準單位應當將擬征收土地全部公告并征求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土地征收批準文件載明的補償標準與相關部門公布相同的以國務院規定為準;但因特殊原因確需修改的,須經國務院法制辦批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應當堅持公共利益優先、兼顧個人利益的原則。集體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未作規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補償費用標準,由省、直轄市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2)與土地競合或者征地時簽訂租賃協議,將租賃土地用于農業生產;
(3)給予安置補償;
(4)地上附著物補償;
(5)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6)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
(7)未利用地及地上其他附著物補償;
(8)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費用;
(9)其他涉及地上及地下人員安置補償內容。
農村村民住宅補償應當遵循農村宅基地使用規定和農民住宅建設安排相結合,采取就近居住或者入市入住、租住等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過低。
對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以及因城鎮建設需要將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或返還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權益,并對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過低要求提供必要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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