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合同沒有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由施工單位承擔風險的責任。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因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引發的糾紛,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踐中,工程糾紛主要分為承包人的責任糾紛與發包人的責任糾紛。承包人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有合同關系,是承包商與發包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承包商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了施工過程中因發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或風險轉移給承包商而產生或由承包商承擔責任時,在法律上一般稱為“追償風險責任”或“損失責任”。
在實際糾紛中,承包人一般應承擔保證合同項下工程款給付期限及工程質量的風險和費用負擔,并將工程質量問題與發包人或承包人之間直接發生爭議或糾紛產生后與發包人或承包人之間已經發生爭議或糾紛產生后導致損失后果等情況下,承擔風險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并無必然聯系;承包人可根據其實際情況申請人民法院解除承包合同關系,也可以不解除承包合同關系但應承擔保證期間長達二年的賠償責任或損失賠償責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產生的社會關系,包括權利義務關系和行為規范關系。主要包括:公民之間的相互法律關系;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自然人之間的人身法律關系。
二、法律后果的承擔
工程質量問題通常與承包商存在的工程瑕疵、施工過程中的風險和損失存在直接聯系。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主要是由于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導致的,但如發包人在發出停工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以任何理由拖延履行合同義務,則承包商可依據合同約定對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
另外,承包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向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具體為:
1、發生房屋漏水、墻體開裂等質量問題時,承包人根據該條款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暫?;蛘呓K止審理期限。
2、發包人均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在雙方簽訂無過錯的補充協議后即能解決上述問題。
如果經仲裁或訴訟后雙方仍可就該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達成合意,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起訴。
三、律師解答
建筑工程是一個相對復雜的法律關系,因為涉及的法律因素很多,不像其他的普通民事法律問題一樣有太多人會碰到。對于建設工程,一般會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和發包人違約責任糾紛,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出現糾紛,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否則承包人可以請求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百零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單位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承包關系。
(一)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施工單位不能按合同書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ǘ┮虿豢煽沽χ率故┕挝徊荒馨春贤瑫s定完成自己施工任務
(三)因工期延誤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施工單位不能按合同書約定完成自己施工任務
?。ㄋ模┛⒐を炇粘绦蜻`法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
(五)施工單位與他人串通致使承包單位不能按約定履行自己施工任務
?。┌l包人員與承包方串通導致施工人不能按合同書約定按時完成自己施工任務
(七)對承包方拖欠貨款和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負有直接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并未簽訂承包合同,但存在明確擔保范圍的保證行為一般不影響工程合同關系中主債權債務期限和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