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期限可以根據情況,由當事人約定(例如以死亡為條件),也可以由侵權人在其承擔民事責任后進行追償(如以債務為標的獲得給付)。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三款,這是在處理侵權賠償問題上的新思路。實踐中,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往往由過錯承擔。如果此時受害人不能要求行為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根據上述法規定,由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扶養義務以及被扶養人生活困難等法律規定,但這些民事責任應當以法定方式作出才能生效。...司法解釋:因執行工作中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法向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追償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采用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
例如,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及時返還財產?!痹摋l雖然規定了權利人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的方式,但該方式是否能得到法律保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若實際情況中已有了可以返還的財產,權利人不得再要求損害賠償。
又如,在婚姻家庭中,因雙方過錯造成配偶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后,一方要求損害賠償、對方負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均是可行的,在沒有損害行為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條件成熟時方可提出,可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七百一十三條、第七百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間的關系和約定。
同時如為婚姻家庭關系所涉及,則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因損害賠償發生糾紛并引起民事爭議或者因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發生民事爭議,賠償義務人不起訴、不執行或者中止履行相應處理程序。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限期返還財產并無不當,但是如果已經構成了物權變動或者基于物權變動而發生消滅的法律效果則應予適用。返還財產要求權利人返還財產,即只有將涉案財物移交給公安機關或國家有關部門之前,才是合法有效的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