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合同糾紛屬于一類特殊案件。合同糾紛案件由民事訴訟法規定其類型,但并不包括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因自愿訂立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合同糾紛是指因訂立、履行合同而發生爭議后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發生糾紛處理方式。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引起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糾紛分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兩類。而關于民事糾紛、行政糾紛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和不同的解決途徑和方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在審理方式和管轄上存在明顯區別,二者在訴訟程序上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
1、審理方式不同
民事糾紛主要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是指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確定民事法律關系并為之確定法律關系主體、基礎法律關系、內容法律關系及生效法律關系的過程。民事訴訟程序與行政案件有明顯區別。
(1)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民事訴訟程序以實體審理為原則,以程序正義為例外。民事訴訟程序可以分為受理、庭審、合議、宣判和執行等環節,每個環節都涉及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種原則。
(2)民事訴訟程序正義原則和實體正義相結合。根據我國法律,“程序正義”原則體現在法院工作中應處理好訴訟程序中各種具體程序問題和規則之間的關系。
2、管轄上相似。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并履行民事合同,其權利義務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其與行政爭議相比有較大區別,因為行政爭議由政府處理,其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產生依賴,因此行政權之間不存在著隸屬關系。如果發生法律糾紛,可以由雙方協議解決。如果調解無效,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拒絕向法院起訴,或者經法院調解無效或者調解不成的,對該當事人仍有管轄權。因此,不同案件實行不同的審查標準是必然的。_*
3、起訴方式相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原告的主體資格和民事權利義務等內容。由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副本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起訴狀副本;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接收。起訴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起訴的,視為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上訴時,原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撤訴后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
4、訴訟時效不同。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民事調解制度,是指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規定的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協商確定的一種救濟方式。作為一種民事調解制度,它要求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要求當事人就糾紛問題通過訴訟解決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糾紛擴大、避免損失擴大,使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及《合同法》第113條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等內容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故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而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決定并作出相應處理后,其內容涉及民事活動權利義務關系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的,均應依法追究行政相對人及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