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房婚后拆遷,離婚時對拆遷利益參與分配
婚前公房婚后拆遷,離婚時另一方對拆遷利益享有多少份額
一、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的法律規定
1、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夫妻一方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除了夫妻之間關于財產歸屬有約定和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財產的本質區別是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如果財產的取得時間在婚前則為婚前財產(一方財產);如果財產的取得時間在婚后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取得”指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創的”財產。與之區別的是婚前取得的財產在婚后變換形式,仍未婚前財產。
二、公房拆遷利益的內容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三、公房拆遷利益的拆分:婚前利益和婚后利益
對于公房的拆遷,拆遷利益包括“租賃權”利益的轉化和其他利益。
1、婚前利益——“租賃權”利益的轉化
如果夫妻雙方對于被拆遷的房屋都享有居住利益(承租人、同住人),則拆遷所得的相應利益歸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果僅夫妻一方對于被拆遷的房屋享有居住利益,則拆遷所得的相應利益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或利益)的轉化,其相應的拆遷利益應當屬于夫妻一方。
對于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即僅夫妻一方對于被拆遷的房屋享有居住利益,則拆遷所得的相應利益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或利益)的轉化,其相應的拆遷利益應當屬于夫妻一方。對此“相應利益”,具體言之,一般是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至于此“評估價”全部以現金的方式給付,還是采用產權調換并多退少補差價【居住利益的再次(全部或部分)轉換】,都不影響此部分利益的歸屬——屬于公房承租人一人所有。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因為公房承租人是夫妻一方,因此婚后房屋“漲價”部分的價值屬于房屋自然增值,“漲價”部分的利益也全部歸屬于承租人一人。
2、婚后利益——非居住利益轉化的各種補貼
除非居住利益的轉化(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之外的各種補貼和獎勵(統稱為拆遷補貼),不是公房承租人婚前利益的轉化,是婚后取得的財產,且也不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因此應當認定此部分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此部分利益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網站聲明: 本文“婚前公房婚后拆遷,離婚時對拆遷利益參與分配”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