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之間的聯系作出單純合理的創造性表達,并且該外觀設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獨創性:必須符合專利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即通過對產品或其結合所做出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色彩搭配等創造出來的具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或科學研究的外觀產品;實用性: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具有實用性,即外觀設計應能為公眾所知悉,或者為一般人對該項外觀設計所理解并接受。
1、獨創性
但是對于需要特殊保護的產品,如食品等產品,并沒有要求具有很高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實用性并不意味著完全不受保護。
例如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應當具備創造性”,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創造性”也包含了專利實施細則中列舉的兩個主要要素:在內容方面要求所要解決的問題具有獨創性;在形式方面要求在結構與顏色組合時能夠實現;在質量方面要求所要解決的問題具有特定風格或特點。在符合上述兩個要件后,外觀設計專利才具有獨創性。
2、實用性
所謂能制造或使用,是指產品的結構和形狀在視覺上能為一般人所感知。如果外觀設計能夠給一般人以感知時的直觀印象,則該外觀設計可以被授予專利權。這里所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指屬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權利要求方法(或稱權利要求中的附圖)和權利要求記載的產品制造方法和所使用方法。所謂附圖和說明書,是指外觀設計授權時必須公開的文字和圖樣。
說明書是指說明書所記載外觀設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與有關圖紙、說明書相關且具備全部實用性內容的文字和圖樣。這里所謂產品的結構和特征就是指通過產品結構和特征所體現出來的工藝技術手段或者工藝技術水平。這種結構和特征包含了產品所涉及到的范圍,具有技術特點,并可以根據技術要求或產品結構實際情況加以調整。
3、實用性包含的要素:材質、色彩、形狀、圖案方式、使用方法、用途
材質:產品材質的設計直接影響產品的美觀,材質直接決定產品的結構設計和整體外觀,而色彩也直接影響產品外觀設計的視覺效果。顏色:外觀設計應該以色彩為載體,以產品作為載體,色彩的選擇要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美感。在使用上又可以分為直接使用和間接使用兩種:
(1)直接地使用時,首先是按照產品的形狀、大小和尺寸進行包裝、攜帶和使用
(2)間接地使用時需要注意選擇好產品種類或者根據產品形狀選用合適的產品樣式來使用
(3)對產品進行間接地加工以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可以作為物品使用了。
而這種使用中需要注意方法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與產品進行有效結合。圖案:外觀設計屬于無形外觀設計,它對產品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和美感。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之后需要對其進行有形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