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債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不得要求支付利息和賠償損失。因借貸產生的債務,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九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對債務人的變更或者撤銷請求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并不因當事人主觀過錯而免除或減輕,債務人因其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并非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而承擔的違約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知情權、平等競爭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密權、人身保護權、數據安全權、網絡傳播權、股權分置改革權、重大項目承發包及勘察設計承包合同等權利的除外;受損害方按照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時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持。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根據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其當事人所受的損失。如債權人為使自己的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債務人則應當采取履行擔保措施使其債權得以實現。
2、采取補救措施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自己訂立合同最基本的準備義務(如提供適當擔保、采取補救措施)或者不履行主要義務(如提供適當擔保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適當擔保”是指在一般情形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產生的損害結果由債權人予以補償和彌補;“采取補救措施”是指在特殊情形下由債務人采取一定措施加以補救或者彌補其過錯而導致損害結果嚴重化和不可彌補時,由債務人負有賠償責任。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換財產、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修理、更換和重作;解除合同;通知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給予債務人履行義務時間上最長的救濟等。
(1)“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法定責任,是指債務人因違約所產生義務是應由債務人承擔或者是不能承擔的而向債權人承擔民事義務。
(2)采取補救措施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主要取決于債務人所采取何種措施。
3、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損害賠償原則上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因對方違反合同而遭受財產損失的一種行為,賠償損失的范圍,適用損失賠償公式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使對方遭受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賠償損失要根據違約行為和損害后果相適應情況確定適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沒有賠償到權利人時,對方有權請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造成損失無法計算或者無法確定的,受害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其損失賠償責任。
受害人所受損失無法計算或者無法確定所受損失和實際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請求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4、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行為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損害賠償制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受損害方有權請求履行,并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因第三人行為導致債務人不能夠實現其合同目的的,債務人應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賠償其因此受到的損失。第三人應當賠償權利人因該民事行為受到的損失。上述規定既適用于違約行為,也適用于因合同目的實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