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權益和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所以其也具有法律效力。在任何情況下,行政行為都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1、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它包括行政行為的作出方式、作出程序、行為的效力等。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前置程序?!钡?3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中所指的行政行為包括下列內容:
(1)作出行政決定
(2)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
(3)做出行政行為通知
(4)向公民實施或者接受實施行政行為決定的通知或規定?!?
2、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糾錯請求。行政復議是對行政機關是否適當作出的行政行為提出抗辯的制度。由于行政復議的對象與行政訴訟具有相似之處的特殊性,它又具有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顯著特點。故在適用范圍上比民事訴訟更加廣泛。
行政法的精神是在一定時期內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公正公平的法治原則,努力實現社會管理秩序的有序和發展。
3、人民法院裁定恢復執行的,應當制作裁定書
裁定書應當寫明恢復執行的事由、恢復執行的期限和強制執行的事由。執行標的應當予以拍賣或變賣。對執行標的的處理,執行機關不得擅自處理。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或者實施其他行政行為時未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對執行標的進行處理的措施必須合法并經過法定程序。
不得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其他任何形式對抗相對人的請求,否則會違反法律、法規及行政機關作出該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行政裁決是一個相對人基于其合法權益被他人或法人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保護的一種方式。
它是通過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符合一定條件的行為。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具體內容包括:撤銷、變更和解除;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償精神損害等。相對人在行政裁決過程中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