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侵犯商標權。侵犯商標權是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或將其作為商品進行銷售或展覽。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享有獨占實施權和復制權的作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享有專有權的技術方法,或將技術方法用于商業目的而獲得他人許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他人受許人享有專有權利或限制權利等妨礙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或限制權利行為。
1、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是指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他人擅自注冊某種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商標侵權,主要涉及商標的使用行為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行為兩個方面。使用行為:商標的使用包括有形使用和無形使用。有形使用包括擅自使用注冊商標,也包括將注冊商標作為商品進行銷售或者展覽。
無形使用包括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不正當手段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對他人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等行為,這些行為均侵犯了商標權利人對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商標侵權是指商標侵權行為已經侵犯了商標權利人享有使用商品或服務商標、證明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在類似服務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如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馳名商標或不正當競爭)、侵害他人商標權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糾紛。
2、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市場競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其行為主要包括:
1)不正當宣傳:如在廣告中使用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片或者其他突出標志,欺騙、誤導消費者或有關部門;在商品或服務宣傳標志上擅自使用與其商品屬性、功能、質量、銷售對象等相同或近似標志;在宣傳冊、店堂告示上使用與其商品不相類似或者近似標志等。
2)仿冒他人商品:例如仿冒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仿冒他人生產、銷售食品、藥品、日用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商品或服務;使用他人生產、銷售的商品品牌及商品產地等與自家商品不相近似或者與自家企業有關標識;在廣告宣傳中故意混淆同類產品等行為。
3)偽造商品產地:如偽造廠名廠址、生產日期、質量等級等;偽造或者變造生產許可證、批準文件等。
3、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作品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損害其合法權利的行為?!吨鳈喾ā穼⒅鳈喾譃榘l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新穎權、復制權、發行權和出租權。著作權侵權行為指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對當事人權利行使進行干涉或限制,或者是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最基本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包含著獨創性規則和保護方法在創作活動中所產生的技術規則和商業秘密等權利問題。著作權侵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但有相同之處。
4、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是指在用人單位的業務范圍內,完成本單位交辦的任務或者經本單位同意而使用本單位的技術方法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首先,單位不承擔職務發明的全部費用;其次,單位不為該項發明提供必要的條件;最后,單位可以不支付報酬。這種“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規定,是由我國專利法所確立。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是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經單位同意而利用本單位或其他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因此,只有在完成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時才能獲得其職務發明專利成果這一客體。在我國專利法未修改之前所稱“完成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交辦”是指為了完成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交辦某個任務或者完成某項任務而進行某項發明創造,即為完成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所委托的目標而進行發明創造。“完成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交辦”這一客體具有特定法律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