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的糾紛。具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當事人之間爭議引起的糾紛;另一類是民事法律關系以外由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爭議引起的糾紛。從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合同糾紛又可分為三種:一是因履行期限屆滿、價款給付不符合約定或因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等造成損失而引起的糾紛;二是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德而引起利益受損行為而引起的糾紛;三是涉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人格權以及其他財產權益所引起的糾紛。
根據上述三種關系,法院可以從不同角度對糾紛作出處理,并作出相應判決或裁定。我們常說如果一方違約并損害了另一方利益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在這里發生糾紛時應先協商解決問題還是先向法院起訴呢?
1、因履行義務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可以向法院起訴。
所謂損失,是指因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中直接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直接引起的為實際履行合同而發生的各項費用。間接損失是指因違約而產生的額外經濟和精神損害。
由于違約所產生的間接損失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精神損害,因此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其他當事人損失時,也就形成了間接損失,對此違約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如果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會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時,則不能直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了。
因此違約方以其他當事人損失作為自己過錯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為由主張賠償精神損害而不能直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裁判即直接判令違約方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2、在合同糾紛中,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因履行義務而致損害而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那么此時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法院起訴。
合同糾紛的種類和類型雖然不同,但它們都是因履行義務而引起的糾紛,而不是由民事法律關系以外的糾紛所引起。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起合同糾紛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這類糾紛沒有明確規定如何提起訴訟。
但《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是解決民事訴訟的主體”。也就是說法院處理合同糾紛要按照當事人雙方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解決。在具體實踐中,對合同糾紛如何起訴一般法院都采取了調解的方式進行解決。
3、在合同糾紛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的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
這也是最重要的。因此,在合同糾紛發生時,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來解決。一般來講,合同糾紛只能通過法院處理,法院應優先受理,對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對起訴解決不了的問題,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于仲裁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并且開庭審理的。法院受理案件并進行審理后對當事人是否有管轄權作出裁定或決定。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后依法履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