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頒布后,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相關立法一直在逐步完善中。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強調:
一是應以促進婚姻家庭關系和諧穩定為目的,通過修改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法規,明確“依法解除夫妻關系適用于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
二是適應新形勢下婦女權益保障需要,通過修改法律規定賦予結婚登記機關調解離婚案件的權利等方式,引導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三是婚姻家庭領域法律法規應當完善,通過修改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制?;橐黾彝ピ谖覈鐣洕钪邪l揮著重要功能。
從某種意義上說,婚姻是人們精神和心理訴求的一種表達。而新頒布的《婚姻法》賦予夫妻關系以法律形式規范這一社會關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保障其實現的基礎。
1、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特點是平等保護所有人,男女雙方均為民事主體一方的財產權利和義務關系。但隨著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
在現行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范圍方面,《婚姻法》對此進行了較為明確地規定:婚前婚后所獲得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并不是共同共有,而是分別計入為各自所有的個人所得或者依法應當歸個人所有的非勞動所得;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物質文化成果;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工傷賠償所得;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離婚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幾項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既包括金錢利益,也包括其他特定利益,既是對婚姻法規定法律關系的細化,也是對婚姻法精神的重申。上述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范圍和方式以及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男女雙方共同權利等問題,有利于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確立平等保護原則,維護婚姻家庭正常秩序。
2、子女撫養權的分割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身心發展特點及雙方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3、探望權
探望權是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制度。在《婚姻法》關于探望權條款所規定的基礎上,現行的《婚姻法》在第39條專門規定了探望權制度,該條款強調了子女隨母親生活時對父親生活的關心、對父親探望子女時對子女探望權行使期間的照顧以及父母親探望子女時各自應履行的義務。
同時,該條款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與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兩項內容,并且還明確了對探望權行使行為本身及權利實現方式作出了限制。對于父親享有直接探望權、母親享有探望權這兩種不同情形下行使探望權應當注意與有關原則相協調。
具體來說,對于父親探望子女時與母親協商探望時間或方式、探望后由母親接回子女或由雙方輪流探望等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同時,對于探望權訴訟中被法院駁回起訴而需重新提起訴訟時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