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爭議律師:勞動爭議仲裁的相關法規
上海勞動爭議律師解答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的,可以自行解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首先調解。
調解達成合作協議的,仲裁庭應當進行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并收到后,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一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很大一部分事實問題已經能夠清楚,可以就該部分企業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社會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進行補償問題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申請,可以通過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執行。
事先執行仲裁庭裁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斒氯酥g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預先執行不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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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嚴格按照企業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沒有形成一個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能夠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仲裁裁決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 仲裁裁決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社會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進行補償問題或者賠償金,不超過我們當地月最低工資管理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ǘ┮驁绦幸粋€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學習時間、休息休假、社會發展保險制度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的仲裁機構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以及人民對于法院通過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企業單位有證據進行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管理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對于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煞ㄒ庍m用有誤;
(二)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管理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
?。ㄋ模┎脹Q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產生影響社會公正進行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經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裁決。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進行裁定撤銷的,當事人之間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合同爭議問題事項向人民法院通過提起環境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社會勞動合同爭議處理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對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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