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和醫療終結記錄,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礎上,向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職業病防治技術方案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監督檢查。接下來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希望能給您一個滿意的回答。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勞動者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導致急性職業中毒、慢性職業中毒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照本法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職業病的診斷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工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診斷或者鑒定結論。
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診斷或者鑒定結論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鑒定條件的勞動者進行確認;不符合鑒定條件或者勞動者提出異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勞動者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查鑒定申請不得超過六個月;復查鑒定人對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查鑒定結果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鑒定申請。
因勞動者存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或者繼承關系產生爭議的職工(包括已參加工傷保險職工),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程序參加社會保險并補繳相應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向工傷賠償權利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應當依照本法由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程序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工傷保險是一項專門為職工及其近親屬提供的社會保障制度。
它旨在保障工傷職工在遭受職業病侵害或患職業病期間得到及時的救治、經濟補償和保障其勞動能力喪失之后得到及時的恢復;同時,它還可以減輕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義務并提高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對其工傷賠償能力的法律意識。
在法律上,其被定義為:“因履行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所應盡的義務發生爭議而發生的糾紛。”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爭議的規定僅限于勞動合同中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等三種形式上;而《工傷保險條例》則只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或者支付報酬時應向其宣傳工傷保險概念、范圍及有關政策法律規定。在實務中,根據不同用人單位的情況采取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職工本人養老保險或失業補助的方式來確定勞動合同存續期限。
勞動關系雙方應盡量妥善處理勞動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勞動權利提供一份有效的保障,也為自己尋的一份安寧。以上我們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網站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