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房產繼承?深圳房產繼承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孟上訴人說:首先,這將是李毅說的真正含義。即使遺囑被認定無效,李立遺囑的時候已經15歲了。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雖然他是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他具有一定的財產認定能力,在遺產分配上應充分考慮并尊重李毅對其所有財產的處置意愿。
一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應當分享李某財產的50% ,違反了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時對上訴人不公平。自從六個月前出生以來,李與上訴人一起生活了十年。
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經濟或勞動援助。李毅的日常衣食住行費用幾乎全部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要做的一切贍養義務,應全部繼承李毅的遺產。而上訴人沒有履行扶持李毅的義務,是一種放棄。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上訴人應當被剝奪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三,初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的房屋評估費用不當,應由上訴人和上訴人共同承擔。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修改上訴人應當繼承李的全部財產的判決。
被上訴人王作出口頭答辯稱:李某乙自殺時,留下的只是一張紙條而不是遺囑,甚至遺囑也是無效的。李某乙自殺時年僅15歲,未成年,不能完全辨別是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一審法院將李某乙遺產的50%分給上訴人,也是對上訴人的照顧。
但是,一審的法律適用是錯誤的。這個規律講的是養,是同齡人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上訴人與李某乙之間既不存在扶養義務,也不存在撫養義務。李某乙雖與上訴人共同生活,但不能證明被上訴人遺棄了李某乙。
李某乙的主要經濟來源是被上訴人負責大部分,還有李某乙的叔叔阿姨。被上訴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原審被告李某甲口頭答辯稱:孩子自從其父親去世后,基本上由我們和孩子一個奶奶撫養,遺產保護應該由我們和孩子都是奶奶多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行政判決。
二審后,法院確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
這個案子沒有通過調解解決。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遺囑繼承糾紛。涉案房屋原為被繼承人李某乙的父親李某甲的遺產,李某甲死亡后,該房屋合法繼承,孟某、王某、李某乙應各繼承份額。
本案的焦點是:李某乙繼承的份額如何繼承?對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某是李某乙的唯一合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乙的遺產依法應由王某繼承。李某乙自殺前留下遺書,形式上不是遺囑,但遺書最后一筆寫明“當然,我的全部財產歸我奶奶”。而且李某乙寫遺書時年僅15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故上訴人依據李某乙遺書主張繼承李某乙遺產的論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對李某乙無固定贍養義務,也不是其法定繼承人。
原審認定李某乙遺產的份額由上訴人繼承,已充分考慮到李某乙生前長期與上訴人共同生活的事實,上訴人對其負有較多的撫養義務。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贍養李某乙屬于遺棄罪,剝奪其繼承權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雖然一審時對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但并沒有按照評估價值進行分割,只是確定了房屋的份額。評估是上訴人申請的,評估費應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訴請求。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孟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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