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購買宅基地房屋將戶籍遷入,能否享受村民補償安置待遇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相關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集體成員之間進行流轉。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城鎮居民和本村村集體成員之外的村民是不可以到農村或是其他村莊購買宅基地的。
但是實踐過程中,尤其是老早以前,常有城鎮居民或是其他外村村民為了改善生活環境到其他村莊購買宅基地的情況,并且還將自己的戶籍遷入到該村。那么,如果多年后遇上了拆遷,該村民是否享有補償安置待遇呢?下面我們就根據案例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1.孫松森在戶籍遷入白寨村之前在白寨村購買房屋占用宅基地、白寨村批給非本村村民孫松森宅基地,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未獲得政府依法批準與權屬變更登記,孫松森持有的方紅軍的宅基地使用證不屬于《中原新區白寨片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安置方案)規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
2.宅基地使用證登記的使用權人方紅軍對孫松森提交的白寨村證明、方紅軍證明的內容予以否認,方紅軍稱其未簽字也不認識孫松森,孫松森提交的白寨村證明、方紅軍證明等主要證據均為虛假或偽造。
3.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頒證、權屬變更登記及批準、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適格拆遷補償安置對象資格的認定等均屬政府法定職責,不應由法院通過司法審查予以認定。
4.孫松森使用的涉案宅基地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其持有的方紅軍宅基地使用證不是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不應適用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中原區政府是否應當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涉案宅基地對孫松森進行拆遷補償安置。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宅基地證載使用者原為方紅軍,后由孫松森購得,并支付了該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萬元。2007年12月10日,孫松森的戶籍由柿園村遷入白寨村,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中原區須水鎮白寨村村委會及白寨村第三村民組于2017年1月出具的證明載明:“此院已由方紅軍退回村里,現批給村民孫松森使用,暫時用原手續,以后換證時給予調換。”雖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證因故沒有換發,但仍合法有效,且孫松森系經村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項,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證,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證為依據,可以選擇按證或按人口計算回遷安置面積,回遷安置面積為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由于孫松森戶籍遷入在《中原新區白寨片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規定的戶口認定截止日期之內,是白寨村(居)民,因此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原區政府主張孫松森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參照補充規定第六條第二款進行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一、二審法院經審查,判決中原區政府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鄭中原集用(1999)字第0564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為依據,就涉案宅基地對孫松森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并無不當。
綜上,中原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非本村村民購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將戶籍遷入該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雖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證因故沒有換發,但仍合法有效,且當事人系經村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項,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證,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當事人戶籍遷入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戶口認定截止日期之內,因此應享受村民補償安置待遇。
宅基地買賣風險較大,如果將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轉手賣給別人,或是買了別人的宅基地未及時變更登記,那么一旦遇上征地拆遷,就會產生沒必要的糾紛。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切勿違反規定違法買賣宅基地,否則會對自己造成一定的影響,當然了,如果遇到拆遷糾紛,那么也需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海拆遷補償安置律師(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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