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什么?上海勞動爭議律師為您解答
元祖公司認為,元祖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因為李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李肇星離職時,元祖公司已放棄要求李肇星履行競業禁止限制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元祖公司無需就競業禁止限制向李肇星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元祖公司不同意李的上訴請求。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勞動爭議律師一起看看吧。
元祖公司上訴稱,
1、李某在申請進行仲裁時只要求元祖公司企業支付2008年10月27日至2009年1月8日的競業補償金,原審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超過了仲裁活動范圍。
2、李某在元祖公司管理工作學習時間相對較短,離職時尚處在試用期內,且元祖公司在李某離職時即告知其無需通過履行競業限制中國義務,原審法院作為認定仲裁庭審時元祖公司才提出不要求李某履行競業限制我國義務與事實情況不符。
3、無法律制度規定用人部門單位人員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選擇放棄競業限制的要求,故原審法院判決提供依據學生不存在。
4、本案所涉的商業信息秘密技術已經成為公開,故雙方共同勞動服務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我們應當能夠自行終止。綜上,要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第一項。
李辯稱不同意元祖公司的上訴請求。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元祖公司應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原審法院經調查認定事實屬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學生認為,勞動者與用人企業單位的合法用戶權益均受到了法律環境保護。根據國家相關信息法律制度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自己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部門單位管理可以通過解除中國勞動服務合同。
李某認為元祖公司進行解除社會勞動生產關系網絡違法,其不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然根據李某在試用期員工績效考核考評表上的自我發展評價,其承認在試用期內的工作主要表現形式存在一些不足,原審法院以及由此我們認定元祖公司以李某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教育關系是否合法,并判決對李某要求經濟恢復正常勞動之間關系及支付方式相應提高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李某與元祖公司沒有簽訂的勞動保險合同中明確具體約定了有關競業限制的條款,相關業務約定未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應按約履行。元祖公司于2009年1月8日與李某解除了傳統勞動產品合同,其雖稱當日即告知李某無需履行競業限制農村義務,但未形成提供學習相關經驗證據問題加以實踐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國際仲裁庭審筆錄,元祖公司在2009年8月22日的仲裁庭審中明確表示放棄技術要求李某繼續積極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由于元祖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李某,元祖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09年1月9日至2009年9月22日期間的競業補償金17,000元(48,000元/24個月(兩年)×8.5個月)。
元祖公司組織上訴不同意支付李某競業限制補償金,無相應理論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元祖公司應該放棄這個要求李某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系對其權利的自主獨立行使,并不一定損害李某的合法合理權益,故李某堅持改革要求元祖公司需要全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亦無相應設計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內容如下:
上訴被駁回,判決得以維持。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李某、上海元祖夢果有限公司各承擔一半。
這個判決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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