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產判決不服怎么辦?廣州房屋產權律師告訴你如何尋找救濟
上訴人蓋某1因與被上訴人蓋某2、被上訴人蓋某3、被上訴人蓋某4、被上訴人蓋某5繼承法律糾紛案件一案,不服XX省XX市民初2129號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進行受理后,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審理了關于本案。本案設計現已成為審理程序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屋產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訴人依法繼承了死者蓋稀珍、徐希英(房產證號、房產證號、房產證2號)遺產的四分之一。 原審和案件的訴訟費用依法確定。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正確。 關于本案“將”的幾個事實分析。
1.此“遺囑”是“印刷遺囑”。 只有徐星英和沈星欣的簽名印在全文中。 徐星英的簽名也由局外人沈星欣簽名。 也就是說,“將”只有沈欣一個簽名,在徐星的名字上有郵票。
2.沈欣自言自語,他簽署了遺囑,而不是徐星。 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沈鑫取得徐興的授權而不是徐興的授權簽署遺囑。 3. 2010年7月26日,遺囑人徐星在立遺囑時有意識,有能力立遺囑。 沒有證據證明徐星89歲。一個多月后,他于2010年9月25日在XX凱悅醫院因各種疾病去世,在那里他沒有能力立遺囑。
4.本遺囑并非由徐星英本人操作計算機、打印機等設備完成,也不是徐星英本人的遺囑,可能排除書面遺囑的可能性。
5.如果遺囑是由另一個操作計算機的人打印的,則它是打印的遺囑。 根據司法實踐,如果遺囑是由另一人操作設備打印的,則必須符合書面遺囑的所有正式要求。 遺囑不符合代理遺囑的正式要求(無代理簽名、無證人簽名)。
6.沒有間接證據證明遺囑現場的存在,也沒有證據證明遺囑現場的音頻、視頻或照片。
7.根據證人合同和證人證明,徐星即使委托律師,他所委托的事情也只是委托律師作為遺囑的證人,他從不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 律師作為一種職業,只能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業務,除委托事項外,無權做任何事情。 根據委托見證合同,委托人徐興委托律師為遺囑見證人。 但受托人XXXX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律師未對徐錫英作為立遺囑人簽署的遺囑文本簽字見證。 其作為委托證人合同一方的合同義務尚未履行(〈根據《繼承法》關于代理遺囑形式要素的規定,遺囑證人應以證人身份簽署)遺囑人見證遺囑制作的遺囑行為尚未完成, 直到遺囑人徐星于2010年9月25日去世,該法案才得以完成。
8.在這種情況下,從對委托證人合同和證書的文本分析中可以看出,證書清楚地表明證人是簽署過程。 簽字前的事項(“遺囑打印人、遺囑形成時等事項”)不在見證和見證事項范圍內,該證明清楚地反映了朱健、陸陽委派的見證律師,不反映委托律師代表信函。 委托見證合同、見證陳述書、會話記錄中不存在委托人徐興要求見證律師出具代理陳述書的意圖,見證律師無權在委托范圍之外辦理代理陳述業務。
9.本案陳述與委托見證合同存在時間沖突。 徐興英和沈欣欣的會話是同時進行的,但會話順序有明顯差異。 此外,在7月26日朱旭英的談話記錄中,沒有提到朱旭英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證人合同事宜,也沒有提到被委托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
10.即使代理人代表作者行事,《繼承法》也明確規定了代理人的形式要求,只有一人可以代表作者行事,代理人應表明自己是代理人的作者(兩人代表書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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