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上海民事律師講解實用法律知識
平時生活中,我們會遇到許法律問題,比如訴訟時效、仲裁、調解時限,行政部門處理時限,以及其他人身傷害相關企業法定工作時間等問題,那么,我們應該如何運用法律,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呢,下面上海民事律師為您介紹一些基本情況。
一、訴訟進行時效、仲裁、調解工作時限
1.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賠償訴訟時效為2年。
2.交通事故當事人向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期限,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證明之日起十日內:
3.公安機關進行交通安全管理相關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國家賠償的期限為:10日。
4.發生發展學生傷害事故,教育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社會必要的,可以根據指定專門研究人員需要進行調解,應當完成調解的期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
5.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1年。
6.對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起計算。法律規定的最長保護期限為: 1年。
二、行政部門處理時限
1.企業內部職工人員傷亡事故進行處理的結案期限為:90日內。
2.企業內部職工人員傷亡事故進行特殊情況下的結案期限為:180日內。
3.員工所在單位向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傷鑒定申請所需的期限為自工傷發生之日起或事故傷害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4.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
5.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所需時間為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
6.設區的市級勞動管理能力進行鑒定委員會做出自己勞動教育能力分析鑒定結論的時限要求是自收到勞動實踐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
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工傷認定申請人、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的期限為自工傷認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
三、與人身傷害有關的其他法定時間
1.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請求賠償權利的喪失時效為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后10年。
2.受害人因傷致殘以及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我們可以通過計算至:定殘日前完成一天。
3.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最長自理期限不超過20年。
4.作為工傷案例之一,職工在工作期間和工作期間一定時間內因突發疾病死亡的,時間為: 48小時。
5.申請鑒定的申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的期限為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
6.申請勞動管理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是自勞動教育能力分析鑒定研究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期限為1年。
8.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的時限要求為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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