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涉及婚內債務案件的若干特殊情況有哪些?深圳離婚債務糾紛律師解答你的疑惑
債權人有義務為其債權提供證據,債權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有共同債務的意思。例如夫妻雙方簽署的貸款合同、借據、丈夫和妻子其中一方在事后恢復的有關證據,或表明共同債務意圖的有關證據,例如電話、短信、微信等,是債權人證明債務是共同債務的一對有力證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離婚債務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1.日常家庭生活范圍內的債務由債權人的證明存在,債務人的證明予以反駁
夫妻一方為家庭學生日常學習生活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只需舉證證明債務管理關系方面存在、債務符合當地經濟一般理論認為的家庭教育日常工作生活服務范圍即可,不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實際用于家庭日常生產生活。
非舉債配偶可以實現提供一些家庭收入基本情況、收入能力水平,證明借款數額明顯超過家庭日常教學生活必要消費或該債務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方式進行反駁。
例如,在案例3中,由于案件所涉及的債務不大,應假設夫妻中的一方在家庭的日常生活中發生了債務,因此債權人陸以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方式履行了舉證責任。此時應由無債配偶仲某證明反駁。鐘彬嫻援引證據證明,借款單上記載的貸款用途與邵氏父親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有明顯差異,陸炳彥聲稱他和邵氏多年是朋友和同事。
但邵氏在向家人借錢就醫時,卻違背常理,同意高利率24%,邵氏和呂氏都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員工。他們經常交換金錢,鐘和邵婚姻關系短暫,婚后沒有孩子,也沒有購買大額產品,鐘工資收入和存款穩定。因此,貸款不用于家庭的日常需要。
根據上述證據和邵的出庭反饋,法院認定邵的貸款無需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需借款,從而得出貸款屬于邵個人債務的結論。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應當由債權人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超出家庭進行日常學習生活發展所需,債權人應證明企業債務可以用于夫妻共同提高生活方式或者一個共同安全生產管理經營,進而研究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考慮到債權人對于夫妻家庭教育生活用款舉證難度較大,可以對其舉證責任予以適當緩和。法院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否存在具有親友關系,雙方交往能力是否親密,對債務人家庭環境是否熟稔等加以審查。
債權人證據達到證明標準后,即使債權人的債權被駁回,債務人仍堅持答辯意見的,債務人還應當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貸款不用于夫妻同居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1.債務風險產生于中國婚姻不安寧階段的考量
夫妻債務類糾紛應充分發展考慮我國夫妻分居、提起離婚訴訟后產生影響債務的情形。非舉債配偶主張政府債務風險發生一定期間其與舉債一方配偶感情問題嚴重不合,應提供居委會證明、租房協議、家庭教育支出單據等相關研究證據。
如確有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狀態信息處于社會婚姻不安寧階段,且非舉債配偶有固定工作和經濟穩定工作收入,無需負債且未分享舉債利益、經營項目投資分析所得的,則應認定為舉債一方對于個人債務。相反,如果查明夫妻因避債而分居或分居后借款仍用于實現共同學習生活的,則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之間共同提高債務。
如案例4中,世某在婚姻中與他人生活多年并有子女,世某與申某因沖突而陷入婚姻危機,很難斷定世某利用貸款同居。債務應被視為個人債務。
2.父母家庭對核心家庭貢獻性質的確定
法院在判斷出資轉讓的性質時,應注意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意思??紤]到借貸雙方的血緣關系,雙方都有形成借條的便利條件。
不能單純以借條來確定借貸關系的存在,而應該對債權人提出更高的證明要求。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借款事實或者核心家庭共同借款的約定,子女結婚后父母為核心家庭購房的,應當根據產權登記認定為贈與夫妻雙方或者贈與一方。
需要我們指出的是,在認定對夫妻關系雙方贈與的情形下,在離婚分割夫妻可以共同管理財產時應當充分考慮自己父母出資的情況,在房屋分割比例上做出選擇適當傾斜。
3.采用更嚴格的判斷標準確定債務性質的情形
下列情況一般應被確認為個人債務,如果被確認為配偶的共同債務,則應適用更嚴格的證明標準:
一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進行負債累累、信用管理不佳,或在前債未還情況下仍繼續通過出借資金款項的。
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接連發生的若干不合理債務作出不明確或矛盾的陳述。
總的來說,深圳離婚債務糾紛律師提醒你,不能單純以借條來確定借貸關系的存在,而應該對債權人提出更高的證明要求。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借款事實或者核心家庭共同借款的約定,子女結婚后父母為核心家庭購房的,應當根據產權登記認定為贈與夫妻雙方或者贈與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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