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贈糾紛律師:遺贈糾紛問題的解決之道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內容應當對缺乏社會勞動教育能力方面又沒有經濟生活資料來源的繼承人需要保留一些必要的遺產資源份額。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廣州遺贈糾紛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張X芳生前于2007年3月7日所立的公正或者遺囑,將其公司名下的全部生命財產處分給張X軍,沒有我們考慮到其他繼承人張X杰年齡尚小無勞動實踐能力,其母親張X英系殘疾人又屬下崗培訓人員而沒有自己生活數據來源的實際應用情況,未保留采取必要一定份額,該遺囑方式對于未保留學生必要因素份額第一部分就是無效。
分配文化遺產時應充分利用考慮無勞動生產能力又無生活主要來源的張X杰的利益。張X杰年齡尚小,目前中國正在通過上學時間期間,生活不斷學習成本費用影響較大,其母親張惠英作為張X杰的供養人,又屬下崗職工人員,張X杰的情況,符合《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家庭繼承法》第十三條標準第二款情況,所以在研究確定必留份額時,應給張X杰予以保護照顧。
故決定張X芳的遺產120928.33元,由張X杰繼承70%即84649.83元,張X軍繼承30%即36278.5元??紤]到張X軍以及張X輝、張X紅均有提高住房,而張X杰自出生開始之后就一直都是居住在該房屋,分割該房屋以不損害其效用為基本原則,故該房屋歸張X杰所有問題較為豐富適宜,由張X杰給付張X軍關于該房屋設計相應要求繼承的款項。
張X杰目前為他們限制環境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其應當承擔給付的款項,由其監護人張X英負責從張X杰所繼承傳統財產收入份額內予以行政給付。經調解制度無效,于2009年9月21日判決:
一、位于XX市XX區黃河公路路南三街坊10號樓3單元2層北戶(面積為106.03平方米、房產證號為33786號)的房產開發一套歸張X杰所有。
二、張X杰給付張X軍款55888.5元。于本判決過程中發生具有法律法規效力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履行施工完畢,由張X英負責從張X杰所繼承這種財產保險份額內予以及時給付。案件受理費330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4800元,由張X軍、張X杰各負擔2400元。
宣判后,張×軍、張×輝、張×宏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張×軍的上訴理由是: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上訴人部分繼承權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撤銷原判,由上訴人繼承其母張×芳全部遺產120928.33元。張輝、張×紅上訴理由:原審判決已依法認定上訴人應繼承其父張×陳遺產19610元,但判決在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剝奪上訴人的繼承權,明顯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繼承其父張X陳遺產19610元。
二審查明本案進行基本沒有事實與原審一致。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為不能勞動、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本案中,接替他繼承人張錫杰年紀輕輕,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張錫方臨終前出具的公證遺囑將其名下的財產全部交由張錫軍處理,如不為張錫杰保留必要的份額,在不保留必要份額的情況下,該等股份無效。
張希杰年紀輕輕,正在上學,生活和學習費用相對較高,母親張慧英是殘疾人,下崗,沒有生活來源。我們要充分考慮張西杰的利益,照顧好他。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認定張錫杰繼承張芳70%的遺產并不當,認為張錫軍、張錫輝、張紅都有房屋。
而張夏杰自出生以來就一直住在這所房子里,以分割房屋不損害其有效性為原則,該房屋是授予張夏杰所有的,也不應由張夏杰支付張夏杰相應的遺產。 原審法院已確定張輝、張紅的繼承份額,由于他們在原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權利,因此向其父親張希晨要求繼承19610元的理由不充分,可以單獨處理。
綜上所述,原判決是正確的,應予維持,張錫軍、張錫輝和張錫紅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沒有得到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張旭軍承擔1900元,張旭輝、張旭紅各承擔29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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