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雙方對房屋分割有爭議需另行起訴處理時,人民法院應當將原房屋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采取協議方式予以分割的,產權登記一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具備協議約定標的物所有權歸屬另一方的法定事由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排除。”這是處理離婚房產糾紛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現行婚姻法雖沒有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屋作為出資,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取得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確實有一部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購買不動產以個人名義貸款用于還貸且婚后未再還款或其婚后使用該不動產登記于自己名下的情況,這類情況較為普遍。此時夫妻雙方需要共同協商解決爭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證首次辦理時兩人協議將不動產登記在冊,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于一方名下,另一方請求分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合同,以個人名義進行房地產投資,取得微小產權證書,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于首付款支付人或者抵押人名下的該房產,離婚時應分割該不動產?;楹笥没橐龅怯洖閮热莸膮f議為個人借貸,婚后還貸形成的利息收入,離婚時應按股權折價分割。
由貸款支付方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在出資者名下。貸款以登記為準。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前款規定最后期限至后一日凌晨1時30分為止隊。離婚時一方不同意離婚又不同意變更不動產坐落的,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撤銷買賣合同。登記機構自收到撤銷或者變更請求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
法律后果:《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離婚時,一方擅自處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發生效力。離婚時,如該不動產被另一方請求分割不動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兒童權益和照顧生活條件的原則,作出判決。不能時,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庇纱丝梢娛顷P于不動產權登記證在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所有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