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名下所購房屋被拍賣變現后屬于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其所得贓款;夫妻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登記在其名下但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也屬于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在婚后發生轉移、贈與、質押、查封、凍結等情形時按贈與處理。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狀況,應該說明如下幾點:
1.財產的形式: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銀行流水、收據、不動產登記信息、銀行卡信息等。
2.財產的性質: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是指由一方所有、雙方共同經營、一方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的財產。
3.財產的數量: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條,應以登記為準。
4.財產的權屬狀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財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
5.財產處置: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婚前所購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婚后因生活需要繼續使用房屋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分割房屋。
一方婚前承租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并且實際交付使用情況下仍屬于個人部分財產等。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明確、真實和完整表述,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以及對自身權益的侵害。如果沒有做好相應準備,在法院審理或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困難。
法律規定離婚時應將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一國內取得不動產等分割主要內容?!痘橐龇ā返?1條、第42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在勞動報酬中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這一條在實踐中較為常見,也比較容易被忽視。
在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具有撫養、贍養、扶養等義務,一段時間后,一方可能認為這些義務均已履行完畢甚至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時,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相應責任。一方撫養的子女多、生活困難、照顧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贍養義務等情況導致另一方無法工作或者生活時,則很容易成為起訴的理由。
但需要注意,雖然上述內容涉及到財產分割時雙方可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過錯程度與財產分割無關這一點。在實踐中,一方因未履行贍養義務導致另一方無法工作而起訴的情況并不鮮見。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往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權衡利弊后作出裁判。同時還需注意,在訴訟中若一方出現過錯或責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和雙方應分擔的數額,以防止當事人在面對法院判決時因一方不理智行為導致無法工作或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