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怎么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該怎么償還,這應該是大多數離婚雙方的一個疑問。夫妻離婚共同債務怎么分配,上海離婚律師通過實際案例,為你詳細回答離婚后怎么償還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案例詳情】
原告彭某訴稱:2015年7月21日原、被告因經營所需,向某支行借款人民幣500000元,借款期1年,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原被告按月支付利息。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16年3月15日經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未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作出分割。
原被告離婚后,原告每月向銀行支付貸款利息,并于2016年7月12日向銀行返還借款本金500000元。上述借款應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有原被告共同歸還,為此,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墊付的銀行貸款本息256696元,并支付利息30803.52元。
被告吳某辯稱:原告所述欠銀行所有貸款本息確實是原告歸還的,但是家里的經濟都是原告掌管,而且夫妻共同財產還沒有分割,所有這個錢我不能承擔。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需要,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水北支行借款人民幣500000元,借款期壹年,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將該款本息向銀行還清。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經本院調解離婚,離婚時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暫不作分割。
駁回原告彭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9元,由原告彭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8元。
【律師分析】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法院作出如上判決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說,本案中,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需要向銀行的貸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原、被告協議離婚時未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作出分割,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銀行償還的貸款本息,向被告追償人民幣256696元并支付利息30803.52元,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被法院所支持。
以上是上海離婚律師對于本案的一個分析以及法律依據的解釋,但是在離婚糾紛實踐中,往往更多的問題是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的認定。那么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沒有什么樣的法律標準呢?婚姻法第41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這個問題上,存在最大的困難就是舉證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往往不論是借條或者是其他的證據,都很少會有詳細的著名借款的用圖。那么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你還有什么其他的疑問嗎?如果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可以隨時找上海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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