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8條規定,離婚后子女隨父親生活的是指離婚以后子女隨父親生活的,不是父母離婚以后子女與父親共同生活的約定無效。即無論父母離婚后子女是否跟隨父親一起生活甚至完全跟隨父親共同生活,其內容均不改變。如果雙方因離婚而解除了夫妻關系且子女隨母生活無法解決的,子女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父母離婚后子女隨母親生活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一個條件。
子女不隨母方生活,不能說明母親與子女之間沒有虐待或遺棄子女關系的法定事由。即使子女隨母方生活對于家庭其他成員或社會有重大利益時則也不能免除對子女利益的保護。因此需要強調的是夫妻離婚后子女隨母生活既是法定權利也是法定義務。在子女隨母親生活是需要法律來保障的一項法定權利。因為只有法律才能賦予法律具有強制性的效力。
父母雙方在離婚后,可以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協商。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例如:在子女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撫養子女;在子女患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撫養,子女要求變更撫養權的,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或直接送交勞動保障部門強制執行;子女要求隨父母生活的等。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對于法院判決來說應當如何處理呢?法院一般會判決子女隨父母生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一般隨父或隨母生活。但父母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或者離婚后由一方承擔主要扶養費的,孩子一般隨父或隨母生活。
但如果父母雙方都因外出務工、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經常不能親自照顧子女,由一方直接管束或者由另一方照顧的除外。父母雙方如果都不愿意將子女交由一方管束或者由另一方照顧的除外。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權訴訟可以由法院進行判決和執行。
夫妻雙方協商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特殊的解決方式。夫妻雙方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精神,通過協商解決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而不是離婚,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但這種協商不能解決婚姻關系中的撫養問題,法律也明確規定離婚的子女不能隨父或母生活。那么如何解決婚姻關系中不能撫養子女的問題呢?《婚姻法》第16條明確規定:“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歸屬于父母雙方,應當平等協商一致;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依法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離婚中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最重要的規定之一。為了避免將來出現離婚糾紛案件出現子女撫養權權屬爭霸的情況出現或離婚糾紛變成家庭糾紛等問題,因此《婚姻法》對離婚案件撫養權的處理做了規定。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爭議需要協商解決的情形有七種。即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歸屬發生爭議;未成年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兩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兩邊協議;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方和母方協議;有特殊情況也可以經本院或者上級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