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家庭醫生屬于非法行醫的主體嗎?廣州非法行醫律師為您詳細分析
根據《解釋》,從事農村醫療活動的人員必須持有“農村醫生執業證書”。行為人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非法行醫資格的人”。應當將行為人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非法行醫律師一起看看吧。
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偏遠地區的醫療資源十分稀缺。先進的醫療設備、豐富的醫療護理人才和充足的醫療信息都集中在城市等發達地區,而農村和邊遠地區的各種醫療資源相對落后,醫療條件和醫療需求不匹配,醫療觀念相對落后。鄉村醫生的概念有著悠久的歷史,這是我國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為了滿足農村邊遠地區人民的醫療衛生需要而產生的。這個地區的人們對醫生執業資格的要求很低。農村醫生與城市發達地區醫療水平存在較大差距,主要原因如下:
?。?)一般受過正規高等學校教育的醫學研究學生進行畢業后,大量企業人才涌入到經濟社會發達的城市或者是城鎮。農村地理位置偏遠,經濟快速發展中國落后,現代化技術水平低,從業者薪酬待遇低,工作能力上升空間窄,生活質量水平難以得到提高,除非是本地農村出身的學生,否則極少有人愿意在這里我們從事醫療衛生服務人員工作。因此,農村的醫療人才市場資源問題得不到儲備,大多數是一些以師承方式可以學習醫學信息或者經多年教學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郎中”承擔著農村民間醫療機構工作。
?。?)經濟發展滯后,缺乏資金和人力資源支持先進醫療設備,使農村醫生無法依靠先進醫療設備來處理簡單、基本和常見疾病。 一旦有病人需要做一些高性能的檢查,他們就會去鎮上的大醫院。 因此,鄉村醫生治療的疾病范圍也是有限的。
為了給農村居民提供合格合法醫療服務,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保障人民的生活,國家努力為農村居民提供合格的合法醫療服務,對村執業醫生的要求不那么嚴格,只需憑村執業醫生證書就可以為特定地區的特定群體提供醫療服務。 根據各區的實際情況,衛生行政部門也出臺了一些地方行政法規,規范農村醫療秩序。 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醫生執業管理辦法》包括:農村醫生儲備、醫生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培訓、改善治療等方面。 獎懲措施等方面根據當地情況執行管理措施。
所以有鄉村醫生沒有經過正規系統的教育培訓取得醫師資格證,常年在農村從事醫療服務。從中國國情現實出發,國家對鄉村醫生的執業要求并沒有那么嚴格。《鄉村醫生執業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未取得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注冊,從事預防、保健和全科醫學診療活動的鄉村醫生”,本辦法發布前, 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鄉村醫生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鄉村醫生,可以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取得執業證書后,可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緊急執業。因此,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鄉村醫生必須完成鄉村醫生執業注冊。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未按照上述規定合法取得并登記的,可以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兩個以上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共同合伙行醫,那么肯定成為非法行醫罪的共犯。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非法行醫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