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 。但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被害人承諾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阻礙犯罪成立,但這屬于非法定或超法定的犯罪原因排除。一般可以認為,被害人承諾具有法律效力必須需要具備以下主要特征:
?。?)被害人承諾只能是針對學生個人法益進行的,而且對于被害人必須是這一法益的唯一合法權益人。涉及公共法律利益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沒有前途的。
?。?)生命具有不可承諾性,健康僅有有限的可承諾性。
在非法行醫罪中,筆者研究認為,即使對于行為人進行非法行醫過程中得到保障受害人的承諾,也不能阻卻非法行醫罪成立。如果非法行醫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人死亡”。
首先,非法行醫罪是危害公共健康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還包括國家對醫療活動的正常管理秩序。任何人都無權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做出承諾。其次,受害人對審美行為的承諾只能是對審美行為的具體承諾,不包括對不當審美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承諾。
最后,即使受害者做出了承諾,通常也是因為受害者對醫美行業潛規則的無知造成的。非法醫美執業者要么謊稱自己有執業資格,要么謊稱自己醫美技術熟練,導致受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作出承諾,因此其承諾無效。
高風險的治療手段,在輸液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因藥物本身的毒副作用、藥物和藥物之間的配伍禁忌,以及藥物的質量和藥物保存環節的問題,造成過敏等突發的異常情況,而非法行醫場所并不具備這些必備的搶救設施和人員、技術條件,容易發生人身傷害甚至死亡。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非法行醫罪的主觀要件上,多數學者認同主觀故意的觀點,即行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而從事醫療活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