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法行醫律師:非法行醫中的故意如何認定
從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刑法學界存在過失犯罪、故意犯罪、復合過錯犯罪等諸多爭議性觀點。分析非法行醫罪的主觀要件是區分非法行醫罪與其他罪的關鍵。犯罪的主觀方面由犯罪認識和犯罪意志兩個因素構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非法行醫律師一起看看吧。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 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18]非法行醫罪由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構成。
在基本法的范圍內,未 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意思是,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自身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不能合法從事醫療行為是明知的。
因此,行為人對醫療行為不合法本身是明知不可為 而為之,主觀上存在對犯罪的故意。在犯罪的主觀構成因素上,具備故意的認識因素。“情節嚴重”里規定的四種危害結果情形里。
行為人對前兩種情形的態度,主觀上并不希望該 結果發生,因此在意志因素上沒有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的意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中是屬于過失犯罪類別。行為人主觀因素屬于故意和過失混合類型。在后 兩種明確的危害后果的情形里,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持放任態度。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中屬于故意犯罪。那么對于結果加重情形,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首先對 自身的行為認識因素屬于故意,但對加重結果的發生,屬于一種不希望會發生,或者可能會發生,但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的主觀態度。因此對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屬于故意和過失混合的類型。
由于過失致人重傷和過失致人死亡與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形成法條競合, 非法行醫罪發生在醫療行為這種特殊行為中,因此二者法條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對非法行醫的行為以非法行醫罪定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醫療服務活動既是一個國家建立在安全保護環境下的行為,也是我國一項高風險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非法行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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