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獲得通過,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摘要:《解釋》規定,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適用于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設有醫療美容部門的醫療機構進行醫療美容活動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但當事人提起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則不適用這一解釋?!贝送?,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并于2011年2月18日進行了一次修正。修訂后的《民事案件事由條例》規定了合同糾紛下的服務合同糾紛。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列于服務合同糾紛項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列于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本項目明確列出兩種類型。即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責任糾紛和醫療產品的責任糾紛。在司法社會實踐中,爭議較大的,主要是由于涉及《合同法》《侵權行為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制度適用環境問題。
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規則。實踐中,因整容問題引發的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尤其是此類糾紛是否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范疇,爭議較大。
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參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解釋》明確了醫療美容屬于“診療活動”的范圍,規定因醫療美容行為引發的糾紛應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范圍,應當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颊咭栽诿廊葆t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一方面明確了醫療美容糾紛的法律適用規則,將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糾紛,另一方面又有別于生活美容糾紛。依據《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美容,是指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并借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消費者提供人體表面無創傷性、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皮膚保養、化妝修飾等服務的經營性行為。這里的“美容”即為生活美容的含義。
醫療美容和生活以及美容是兩類進行不同企業性質的美容。生命美容糾紛不是醫療美容責任糾紛,也不能界定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但應適用過錯責任的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規則。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醫美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主體適格、診療規范等要求,并對診療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