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披露信息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講解
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披露信息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或者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雜耍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 刑法修正案對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犯罪主體、客觀方面和刑罰。
違反規定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本條第2款、第3款,增加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構成本罪的情形,三款之間的關系為第1款、第2款是并列關系,第3款系對第2款的補充。立法增設第2款的根據源于實踐中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能夠對單位行為產生重大影響或直接支配單位行為。
據此,能夠進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主體不僅包括單位,還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然而,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能夠成立本罪必須依托于單位,以單位的名義實現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并造成嚴重后果。
由于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系自然人的場合,直接對自然人科處刑罰即可,第2款的立法選取了引證罪狀的立法模式,表述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繼而第3款對第2款作了進一步補充,明確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情形,對單位實行雙罰制?;诘?款與第2款并列關系的理解,第3款的雙罰制與第1款規定的單罰制并不存在矛盾。區別于第1款如果罰單位會造成的股東、投資人的負擔等社會公共利益考量,第3款的雙罰制排除立法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的損害,明確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適用雙罰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刑法規定對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檢例第66號”案明確了只追訴自然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單位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而后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該罪修改,在堅持原基本處罰的基礎上,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特定情況下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單位的刑事責任。雖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3款對單位犯罪的雙罰,但此特定情況下追訴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單位的刑事責任,并不等于追訴第1款規定中單位的刑事責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違反規定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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