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您盤點
一審法院認定姚某和余某結婚,分別出生于15歲、1歲、7歲、16歲和17歲。他于1951年去世,姚明于1977年4月22日去世,兩人都沒有遺囑。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潘和一個16行的夫妻關系,兩個人在一個4,在一個3,在一個5,在一個6,在一個2。于16于2001年去世。
玉17歲就嫁給了李。他們有玉10,玉18,玉8和玉9。他們于2001年去世,年僅17歲。于18歲嫁給了卞1。他們有一個女兒和卞2。余18歲死于2003年12月11日。
于某15育有于某11、于某13、于某12三女,于某15于2008年10月15日因病導致去世。
1950年4月14日,在西溝14號取得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村名為西溝14號,戶主為西溝14號,房屋位于該村東南部,每畝土地為5畝,8美分,700萬畝。但本證明加蓋“注銷”印章。
1953年戶籍登記表明,原村戶主74人為姚某,在一戶戶主中為五子。
1984年3月,16歲的余作為戶主,申請在某村121號建房。他申請再蓋三套房子,有關部門同意蓋一套房子。全家常住人口為潘某、1998年,于16獲得海淀區農村私房建設項目,寫明北三間原有房屋,東兩間,西兩間,申請對院內東兩間、西兩間房屋進行改造。家庭狀況(有常住戶口)是16、潘、
1987年5月,于某17在某村121號院內進行申請國家建房,申請個人建房原因為老房年久失修,翻蓋,家庭教育人口為于某17、李某、于某8、于某9。2009年,于某17家對房屋問題進行了研究重新地翻建,在原有建筑房屋的基礎上發展增加了一個二層。
在審理過程中,經調查核實,雙方同意如下事實:
1、雙方同意,對于某一14人,某一瑤族的遺產只分割給其子女,無需詳細分割。
2、第171號村莊已建在第7號核準的另一宅基地上。
3、這棟16棟房子是在原來的121個庭院宅基地上建造的,現在是294個。
4、這棟17棟房子是原房子的所在地,現在是185號。于14和姚死前住在185碼的地方,和于17住在一起。
雙方就294、185四合院的遺產問題發生爭執。對于有爭議的事實,提交1:1,國有土地使用證存根,14個遺產的住房證明; 北京市公安局來自當地派出所的信(2017年) ,86號,海公田村的家庭名稱,這是出生于1938年11月18日,在74號,一個村的原始登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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