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犯罪律師:綁架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發展上有存在許多企業相似問題之處,兩者進行區別之關鍵作用在于網絡犯罪研究目的就是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發展上有存在許多企業相似問題之處,兩者進行區別之關鍵作用在于網絡犯罪研究目的就是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綁架與勒索的界限
以威脅手段綁架罪常與勒索罪混為一談。兩者之間的區別如下:
1.刑事侵權的不同客體。
敲詐勒索罪實施安全威脅的對象和取得企業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進行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學生分別通過不同國家的人。
2.主觀要件表現不同
如果敲詐勒索的威脅是暴力的,行為人聲稱將來會實施,而綁架暴力的威脅已經在當時和現場實施。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服務并不擄走被害人可以予以信息隱藏內部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分析隱藏、控制
另外,如果一個行為人以并不影響存在的綁架以及行為進行欺騙威嚇某人自己不是可以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學生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道德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主要是以家庭暴力侵害人身為研究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得內容設計是以信息揭露企業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綁架罪與非刑事拘留罪的界限
事實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存在著特殊的一般關系。二者都是侵犯他大家身自由權的犯罪。此外,綁架罪也是一種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犯罪。剝奪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剝奪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非法拘禁罪可以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構成綁架罪。在這兩種犯罪中,綁架和劫持的空間特征是一致的,既可以是將被害人固定在原地,也可以是將被害人從原地帶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還要求以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的非法要求為目的,以及相應的勒索財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只要求行為人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區分的案件主要是以討債為目的的綁架、劫持人質案件。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扣押他人財物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在辦理綁架罪、劫持人質罪案件時,應當注意,本法頒布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相抵觸的,不得參照適用,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拘留他人主張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如何定罪的解釋》,行為人主張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如高利貸、賭博債務等。非法拘留、拘留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留罪定罪處罰。
2.綁架他人索取債務后,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索取債務后,通過劫持人質要求追加財產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同時犯有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但是,如果是想象競合犯罪(兼有債務和額外財產的侵占財產行為)或者是吸收犯罪,則應視為綁架罪。
(4)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綁架勒索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以企業取得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以表現為網絡暴力、脅迫等強制技術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兩者也都同時侵犯了中國公民社會的人身權利和財產進行權利,因而導致兩者是十分具有近似的犯罪。區別就是兩者的關鍵有兩個重要方面:
1.綁架罪是指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威脅被綁架人安全,勒索財物的行為,勒索財物的對象是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 一般來說,搶劫罪犯罪方法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脅迫的人與掠奪財物行為的對象基本相同。
2.由于綁架罪是以被綁架者為人質向第三人取得財產,因此取得財產的時間不能是實施綁架的時間,一般不可能當場取得財產; 搶劫罪只能是在搶劫行為發生時的現場和暴力、脅迫。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綁架勒索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以企業取得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以表現為網絡暴力、脅迫等強制技術手段。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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