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行為的本質是侵犯他人財產,侵害財產的數額既可以大,也可以小,既可以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已有數額特別巨大的故意犯罪行為成立。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行為人為逃避刑事處罰而實施的各種行為,均構成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幫助犯罪人逃匿、毀滅證據罪、隱匿罪證罪,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等等。在刑法中存在一種特殊罪名——侵犯財產罪。它是指侵犯了他人的財產而故意實施的行為。
如盜竊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如現金),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量刑,該犯罪只規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第一款中;行為人明知是他人財產而故意侵占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構成犯罪的行為。
但是這里所說的“有”與“沒有”是不同的概念,因為犯罪人明知自己所實施之行為系實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動機不純的行為而為之,主觀上具有侵吞、竊取、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行為人為了侵占或者盜竊他人財物而為之的目的是盜竊或者詐騙,但行為人不存在為了竊取或者詐騙而為之的目的。
在侵犯財物的主觀方面,只有實行行為才構成犯罪,行為人有積極的主觀心態才能構成,如侵吞、竊取、詐騙財物則只能成立侵占罪。
由于侵犯財產罪是一種特殊罪名,在我國的刑法分則中對該種犯罪只規定了《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即“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痹摋l規定與上述兩個罪名存在明顯的區別,是該條刑法只規定了盜竊、扒竊的行為而不規定侵占行為。
該規定不僅對其他兩個罪名予以了列舉意義上的規定,而且也使該條刑法中侵害財物行為的罪名名稱不那么明確,難以適用。在這里可以看出侵占罪在刑法中所代表的是一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心態,而侵占罪則表現為侵吞、竊取、詐騙等行為來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財產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才能成立罪名。這是因為侵占行為一旦被非法占有之后,行為人就失去了占有該財物的能力而將該財物占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實施了侵占或者盜竊行為時主觀上必須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態。同時侵占罪侵犯的也是他人的財產權利而不是他人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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