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上海律師咨詢_婚后與他人同居可以起訴賠償嗎
【案件概述】
龔某某與余某某于1998年3月登記結婚,2002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后龔某某以余某某存在婚外情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由余某某給付100萬元的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查明的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兩套房屋和雙方在兩家公司的股份。訴訟中,龔某某提交了一份保證書,是龔某某發現案外異性和余某某在余某某租賃的房屋中后,余某某當場寫下的保證書。保證書主要內容有,承認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第三者,現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再與第三者來往,等待法院對現存婚姻的判決。另外,法院還查明,余某某多次與案外異性乘飛機到外地旅游。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龔某某撫養,余某某每月給付生活費八千元,兩套房屋均歸龔某某所有,龔某某支付余某某一半的折價款,并對兩公司股權進行了分割。對于龔某某要求的損害賠償部分的請求未予支持。
龔某某和余某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夫妻之間負有相互忠誠之義務,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解除之前,不應當與婚外異性有任何不光彩之行徑。本案中,龔某某提供的視頻資料及余某某親筆寫下的字據等證據,足以認定余某某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同居之事實。法院據此對余某某提出嚴厲批評,判決余某某應當支付龔某某損害賠償。龔某某主張損害賠償的數額為100萬元過高,酌定數額為20萬元。
【上海律師觀點】
在因一方有過錯導致夫妻離婚的案件中,如何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是處理離婚案件的重點之一。2001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的頒布,賦予了離婚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實踐中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適用,難點在于對過錯的證明,具體到本案的情形,即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證明。該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離婚訴訟中,一般來說,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的合影、網絡及手機聊天記錄、往來電子郵件等,都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同居的事實。但本案中,龔某某提供了早晨與晚間余某某與婚外異性共同進出小區的視頻、兩人共同去外地旅行的證據,以及余某某自己書寫的承認存在“第三者”的保證書,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余某某存在與婚外異性同居的事實,這也是本案支持龔某某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基礎。
關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由于損害賠償需以實際損害的存在為依據,而對因婚姻中的過錯所致的物質損害,尤其是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致的物質損害在審判實踐中很難證明,故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離婚損害賠償,多是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而根據目前司法實踐的慣例,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不大,大多遠低于當事人主張的數額。如本案中,雖然二審支持了龔某某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最終判決的20萬元還是遠低于其所主張的100萬元的數額。
另外,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還應當注意,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如果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過錯,則任何一方都不可向對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一并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也不予支持。但是,若無過錯方系被告,在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或雙方系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無過錯方未明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在離婚后一年內仍可單獨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另行起訴。
上海律師在想,如果龔某不是要求賠償,而是起訴余某重婚罪的話,那么是不是就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重婚罪被證明 應該如何起訴重婚罪呢?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準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三、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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