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法律對遺囑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對于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間,范1要求分割一定房間的房屋租金,法院根據范2簽署的房屋租賃協議確定租賃期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租金應當按照當事人在某一房間的房屋中的份額進行分攤。 房租由風機2收取,多收部分需向風機3和風機1支付。 法院不接受范一以市場價格支付租金的要求,因為法院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
撫養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故法院不支持范某1要求范某4支付的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的意見。
范某3經法院進行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自己放棄答辯權利,不影響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審理。
據此,一審法院裁定:
1、凡秀某二審以死者劉秀某名義登記的房屋,位于房山區梁鄉區盛景苑1號樓4樓-秀某(房產證號:景房證房產證房產證房產證XXXX號);
2、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凡某2向凡某3支付27.44萬元房屋折扣;
3、凡某二號應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凡某一號房屋折扣27.44萬元;
4、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凡某二號應向凡某三棟房凡某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1,875元;
5、凡某二號應向梁鄉區盛景苑一號樓凡某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1,875元。 凡某區,判決生效后30日內;
6、駁回凡的其他索賠。
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兩次支付逾期不履行債務的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范某二審提交了他與華西房地產公司員工楊雅玲的談話記錄,以及王春生的證人證詞,證明范某生前不同意出售該房屋,因此該房屋未被出售。
范某3日承認了這兩件證據。 范某一人不同意上述證據,稱雙方證據主體的身份無法確定,并不能反映其不同意出售房屋。 法院通過審判查明的其他事實與第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范某4的遺產應當根據其于2013年6月15日所立的自擬遺囑進行分割。一、關于范某4自寫遺囑中的如下表述,如果我的三個女兒在我去世前同意出售,手續由范某2辦理,出售所得款項由范某2保管。我去世后,房款除了她們用來買藥給我看病住院的錢,都平分給了三姐妹。
本院認為,立遺囑人意思是將可能取得的房價款作為遺產進行分割,但本案中,直至立遺囑人范某4死亡,不存在出售房屋并實際取得房價款的情況。所以這部分遺囑對應的財產是不存在的,這部分遺囑不應該成為分割遺產的依據。
遺囑中還寫明“如果我不同意出售,我死后委托范某2代為辦理,房屋產權歸范某2所有……”目前的房屋直到范某4死亡后才出售成功,范某2、范某3均主張范某1不同意出售房屋,范某1應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證明其曾同意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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