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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師事務所告訴你:戀愛中的贈與是否有效

    法律知識 2022-06-01 10:05:511938策法網
    【導讀】要面對戀情的結束,曾經無私的贈與人可能會要求返還贈與物。那么,戀愛期間的贈與是否需要返還呢?下面,本文上海律師事務所將結合部分案例來講述。

      俗話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那么結婚前的戀愛是否就一直是愛情的天堂呢?在戀愛中,我們總是會互贈禮物以示對對方的愛意,大到巨額錢款、車、房、鉆戒,小到鮮花、玩偶。戀愛中的受贈人會覺得對方對自己的贈與是無私的,自己理所當然地對贈與物享有所有權。但當一段戀情無法持續下去,我們終將要面對戀情的結束,曾經無私的贈與人可能會要求返還贈與物。那么,戀愛期間的贈與是否需要返還呢?下面,本文上海律師事務所將結合部分案例來講述。

      上海律師觀點:

      筆者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案例、威科先行”為檢索工具,以“戀愛、贈與、返還、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檢索關鍵詞,一共檢索到180件案例,經過仔細閱讀,一共篩選出31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從中總結出“戀愛期間的贈與是否返還”問題的三種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通常會遇到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示愛的贈與行為。一方面,若戀愛期間贈與方贈與另一方財物時沒有或推定其沒有結婚目的,而只是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如在情人節、七夕、520等特殊節日贈與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的數字的錢款。當然,是否是禮尚往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每個人的經濟情況不同,即使是相同性質的禮物也有可能具有不同的贈與目的。另一方面,雙方在戀愛期間出現了經濟混同的情況,贈與錢財已用于戀愛期間的正常開銷,若贈與方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受贈方予以返還,沒有合理依據。在這種情況下,結束戀愛關系之后,受贈方可以不返還贈與。

      第二,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一方面,贈與方贈送給另一方的彩禮,明顯具有結婚目的,即使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條件仍然不成就。另一方面,贈與方在贈與時明確表示其具有或者推定其具有結婚目的,如贈與物是具有結婚目的時才會贈送的貴重財物(車、房、鉆戒等)。在這種情況下,結束戀愛關系之后,贈與方可以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

      第三,違反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若戀愛雙方或一方為已婚人士,贈與方贈送財物時具有破壞他人或自己婚姻的目的,由此建立的贈與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贈與方可以要求受贈與人返還贈與物。

      在上述情況下,贈與人主張受贈人應返還贈與物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贈與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或者無效的贈與合同,那么附有舉證責任的贈與人將承擔不利后果,受贈方可以不返還贈與。

      下面,本文上海律師事務所將結合實際案例,對上述觀點進行進一步的法律分析。

      1、示愛的贈與行為:戀愛期間,一方贈與財物時沒有或推定其沒有結婚目的,如戀愛雙方剛認識不久還沒有發展到談婚論嫁的階段、贈與方同時與多名異性保持曖昧關系,那么該贈與是普通的贈與合同。除此之外,若在戀愛期間雙方出現了經濟混同的情況,贈與方不能證明自己的贈與是附條件的,且贈與的錢財已用于戀愛期間的正常開銷。在上述情況下,結束戀愛關系之后,受贈與人可以不用返還贈與物。

      案情簡介:陳某某、徐某于2014年8、9月在網絡上相識,不久后確立戀愛關系。2015年1月27日,陳某某名下賬戶消費人民幣339,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交易場所為閔星汽車服務公司,該錢款用于徐某購買奔馳轎車一輛。

      案由:贈與合同糾紛

      案號:(2016)滬02民終1740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陳某某、徐某之間的金錢給付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可以認定雙方實質上構成贈與法律關系。本案中,陳某某贈與徐某錢款的時間是2015年1月27日,陳某某與其他三名異性的聊天記錄時間系從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20日,該期間陳某某同時與四名女性交往,無法確定陳某某與其中任何一位有結婚目的,陳某某主張贈與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未能提供其他的充分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F陳某某給予徐某財物系陳某某自愿贈與,財產也已經交付完畢,陳某某所為贈與給付行為已履行完畢。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贈與被上訴人錢款發生在雙方相識不久,雖然雙方認可相互之間系戀愛關系,但戀愛期間的相互贈與并不都與締結婚姻有關。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雙方的感情并未發展到談婚論嫁的程度,亦無法判斷上訴人有與被上訴人締結婚姻的主觀愿望和動機。

      案情簡介:郝甲與劉乙于2011年4、5月建立戀愛關系。兩人在戀愛期間,存在共同消費、共同外出旅游以及請對方父母外出旅游的情形,費用兩人均有負擔。2011年11月底12月初,郝甲將自己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密碼交予劉乙。劉乙表示系爭錢款轉賬時郝甲均知曉。

      案由: 其他不當得利糾紛

      案號: (201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533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郝甲在與劉乙戀愛期間,將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和身份證交予劉乙,且郝甲自述知道劉乙無固定工作收入,又喜歡各種消費。當事人一致的陳述表明,雙方在戀愛期間存在共同旅游、購物等共同消費、共同負擔開支的情形。故郝甲的上述行為屬于明知無交付財產的義務而為的給付,于法無悖,構成有效民事法律行為,不屬于不當得利的情形。郝甲主張,系爭錢款之所以給付劉乙是以結婚為條件,但對此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交付銀行卡、密碼及身份證的行為發生在雙方存在戀愛關系期間,此間兩人有共同旅游、消費、同居行為等需要支付相關費用的情況。被上訴人表示訴爭錢款系上訴人的贈與,且用于共同消費支出,而上訴人的陳述也表明交付行為有明確的目的,故本院認定上訴人交付行為構成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2、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戀愛期間,一方贈與另一方的彩禮,明顯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無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結束戀愛關系之后,贈與方可要求受贈方返還彩禮。除此之外,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的禮物,包括巨額錢款、車、房、貴重首飾等明顯超過戀愛期間禮尚往來或者只會為結婚做準備(如鉆戒)才會買的禮物,這種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在上述情況下,若雙方結束戀愛關系,結婚的條件當然不成就,贈與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贈與的禮物。

      案情簡介:馬乙、路甲于2013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3年8月3日,馬乙父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交付路甲160,000元作為彩禮。為舉辦婚禮儀式,馬乙和路甲都有支付婚宴費用及喜煙喜酒的費用。

      案由:婚約財產糾紛

      案號:(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281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按照當地習俗為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原則上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路甲因締結婚姻關系而收受的160,000元應屬于彩禮,雙方雖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馬乙要求返還,原審法院予以準許?;檠缳M用及喜煙喜酒的費用、收受的禮金由馬乙、路甲雙方各半承擔、各半所有。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由于雙方只舉行了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此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雙方當事人各半承擔,同時,由此產生的相關物品,應予以返還。

      案情簡介:楊某甲、陳某某于2008年10月相識,之后交往,一同外出旅游,雙方均系未婚。、楊某甲在朋友的婚禮上向陳某某求婚。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7日止,楊某甲從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尾號為6492銀行卡向陳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尾號為4238銀行卡陸續轉入627,000元(人民幣,以下同)。

      案由:婚約財產糾紛

      案號:(2016)滬01民終3064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甲和陳某某以戀愛方式交往,楊某甲以與陳某某結婚為目的,給付陳某某錢款。楊某甲提供的證據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具有證據優勢,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故對楊某甲關于該錢款系用于支付房款主張原審法院予以采納。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婚約財產的性質一般應為贈與性質,除貴重物品以外,一般不予返還。楊某甲以與陳某某將來結婚為目的、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為陳某某購置房產支付給陳某某錢款,該錢款數額巨大,現陳某某提出分手,則理應將該款項返還楊某。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甲、陳某某作為青年男女雙方,在長期交往中,形成戀人關系,根據查明事實表明,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顯然以婚戀為基礎。對于以此基礎上產生的大額經濟往來,現雙方結束交往,陳某某對收到的楊某甲大額資金,基于公平合理起見,可予以相應返還。

      3、違反公訴良俗的贈與行為:戀愛期間,戀愛雙方應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若戀愛雙方或一方是已婚人士,贈與方破壞他人婚姻、擾亂他人家庭,或者背棄自己的婚姻和家庭,且受贈人對該情況明知,該行為違背社會公德,為常人所不恥。在戀愛期間的贈與合同即使是雙方自愿的也是無效的贈與合同,贈與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贈與。

      案情簡介:2012年年底,黃艷華向王海龍稱她要離婚,并且與王海龍發展成戀人。王海龍同意,并和她談戀愛并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王海龍于2013年6月23日我在中國銀行長壽路支行將人民幣90萬元轉賬給了黃艷華賬戶。

      案由: 贈與合同糾紛

      案號:(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625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王海龍知曉黃艷華系已婚的前提下,雙方關系曖昧且保持往來。本案涉案款項給付用途系基于黃艷華與其丈夫離婚事宜中涉及解決黃艷華母親的居住及向黃艷華丈夫支付離婚的補償款。同時,王海龍給付系爭款項的目的是為了讓黃艷華與其丈夫盡快離婚,并與其結婚。本案的贈與合同違背社會公共秩序,應屬于無效合同,黃艷華作為受贈方理應予以返還。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被上訴人以贈與錢款的形式以期達到要求上訴人與丈夫離婚而與其結婚的目的,被上訴人甚至被上訴人的丈夫對此均已明知,而被上訴人亦接受該贈與的錢款,上述行為顯然有違社會公德,故該贈與合同違背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合同。

      相關法條索引:

      《合同法》

      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附義務 贈與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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