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總結涉外離婚九大問題
最近上海律師接到不少離婚咨詢是關于涉外婚姻,可能很少有人去詳細的了解這方面的問題,下面上海離婚律師總結九條,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 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二、文書送達問題:
1、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均在國內的其文書送達方式和國內居民離婚的文書送達方式一樣上海離婚律師就在此不在贅述。
2、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有一方在國外的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上海離婚律師解釋,這個時候會分為兩中情況,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法院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5)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二種情況是國內一方不知道在國外一方的準確地址的,這時候在國內起訴離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訴時明確告知法院,以免耽誤訴訟時間。這種情況一般采用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三、法院管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 23條規定,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上海離婚律師強調:根據這些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
上海離婚律師介紹具體總結如下: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四、婚姻效力及證書認證問題:
一般來說婚姻效力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只要在婚姻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一般認定其合法性。但我國的法院要求對國外登記結婚的結婚證書進行認證。
1、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當事人對在國外登記注冊的結婚證書在該國進行公證(該國的公證機關或有公證權的律師行),然后到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進行認證。
2、臺灣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首先由臺灣地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書副本寄交國內公證員協會,大陸一方將公證書副本帶到國內公證員協會核證。
3、香港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由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然后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4、澳門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即可。
五、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六、涉外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
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一般來說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七、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根據上海離婚律師多年辦案經驗:這種情況一般是協議解決,在國內的財產分割不是問題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對一些在國外的財產主要是證實問題,如果無法查證或證實的法院是不予處理。
八、涉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1、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國外的離婚判決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辦理。
2、我國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中國和外國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請求外國司法部門確認其域外效力,和中國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或外國司法部門不確認其效力的,必須在境外重新進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九、律師的代理權限問題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特別授權代理離婚。上海離婚律師就是經常被授權代理,所以對此頗有經驗。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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