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案 經上訴成功改判死緩
上海死刑辯護律師認為,對于因民事矛盾造成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殘忍,是累犯,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如果被告的親屬主動協助公安機關逮捕并積極賠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盡可能解決社會矛盾的角度判處被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因盜竊罪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2008年1月2日刑滿釋放。2008年4月,被他人介紹后,李與被害人徐建立了戀愛關系。同年8月,兩人因頻繁爭吵而分手。8月24日,當地公安機關到李的工作單位為李建立重點人物檔案時,他的單位得知李因犯罪被判刑,并以此為由停止了李的工作。李認為停止工作與徐有關。
同年9月12日21點左右,被告李撥打了徐的手機。因為徐出去了,他的表弟王接到了李的電話,并告訴李徐出去了。后來,李多次撥打徐的手機,但沒有接通。當天23點左右,李前往徐開設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附近,再次撥打徐的手機,在電話中與徐發生爭吵。李破門進入徐在小天使形象設計室的臥室后,房間里的錘子多次擊中徐的頭,擊中徐的表弟王的頭,數了數手。后來,李拿著錘子又擊中了徐,王的頭,導致徐當場死亡,王受輕傷。為了防止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學徒報警,李將是徐,王和手機離開現場,后潛逃。同月23日22時許,李到其姑母李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轉告其母親梁某送錢。梁某得知此情后,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于次日晚協助公安機關將來姑母家取錢的李抓獲。在本案審理期間,李的母親梁某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4萬元。
2009年4月3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2009年),判處被告人李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提出上訴。
2009年10月29日,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審查確認的事實和被告母親協助逮捕被告人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不批準被告人李的死刑,并將其送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經依法重新審理,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刑事判決(2011年)。被告人李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決定限制其減刑。
【裁判理由】
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本案是由民事沖突引起的犯罪;李的母親梁在得知李的下落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逮捕李;李在公安機關逮捕,服從案件,沒有抵抗,總是如實承認犯罪事實,良好的認罪態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的母親代表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雖然李是一個累犯,但盜竊的情況較輕。考慮到上述情況,李可以酌情寬大處罰,不能立即判處死刑。同時,鑒于其故意殺人手段殘忍,是累犯,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故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如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死刑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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