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跟外國人離婚_怎么離?聽聽專業律師建議
資深上海離婚律師根據多年的從業經驗,從涉外婚姻案件與國內婚姻案件的差異入手,探討涉外離婚案件的辦法及技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我國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與法律適用】
(一)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 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 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
根據《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體而言,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二、【涉外婚姻案件與國內婚姻案件的程序差異】
首先,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身處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回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至2 個代理人代為訴訟,此委托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
此類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可以是特別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國外一方當事人如需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六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六十天。
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三、【涉外婚姻案件與國內婚姻案件的實體差異】
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盡量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而以上存在過錯情形下的原告方,常常出于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刻意制造上述過錯行為,法院不能單憑婚姻關系中原告方存在過錯行為而簡單予以離婚認定。比如:原告方故意對被告遺棄逃避撫養責任的情形,法院有可能出于保護被遺棄方的考慮,而判決維持婚姻關系。
非過錯情形下,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習,以及考慮執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各國法律規定的離婚要件大體上思路一致,只是在具體條文規定上對離婚條件的側重點有差異,而這些差異尤其要求律師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充分考慮。比如:加拿大,該國的一般離婚案,都以婚姻破裂為理由,而只要存在分居一年的事實就可以婚姻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香港則不同,雖然也認可分居一年即可申請離婚,但同時要求分居事實必須得到被訴方的認可;而分居兩年的情形則沒有此項限制。
關于財產的審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情況。即使申請法院調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對此上海離婚律師建議這樣處理:
1. 既然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那么,法院可要求該當事人在認證授權委托書的同時,向使領館出具可靠的資產證明,并由使領館審核。
2. 可以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當地法院代為調查國外當事人的財產狀況。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與外國法院互相委托調查的司法協助不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將來會越來越頻繁。在查明財產的情況下,對于此類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分割也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外的實際情況,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多得財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動產的處理上,一般應歸并給在所在國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四、【 涉外婚姻案件需要格外注意的問題】
(一)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不斷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的,以前有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經過相關的法律程序后,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4. 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5. 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關系,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于人身關系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二)關于境外結婚注冊證書的認證問題
越來越多的國人跨出國門,也有越來越多的國人嫁娶外國人,這就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在國外注冊結婚的人在國內辦理訴訟離婚的現象。對于國外婚姻登記證書,國內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需要經過相關認證程序。一般做法是:
1.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
第一、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書進行公證;
第二、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公證的結婚注冊證書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第三、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公證過的注冊證書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第四、國外律師將認證過的法律文書寄回國內,成為向法院立案的依據。
平均下來,做該項業務一般會在四千到一萬人民幣左右。其實各國使領館或外交部的認證或公證價格一般較低,加拿大及法國駐華使館對該國外交部已經公證過的證書甚至不需要再次認證,也有一些國家雖有程序卻提供免費認證。認證花費主要來源于律師的首次公證。一般而言,做此項業務的美國律師收費最高,收費方式以小時計算或四小時計算制,律師辦理單項公證的費用就可高達兩千美元,遠遠高于國內律師。日本律師和英國律師收費適中,愛爾蘭律師收費較低,只要幾十歐元。
2.香港結婚證書的認證: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
第二、委托香港律師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第三、將該份文件寄回國內,作為立案依據。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證人資格的律師收費在二千至三千港幣左右,價格不算貴。
3.澳門結婚證書的認證: 直接委托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澳門的結婚證書認證程序最為簡單,費用也相對香港更低。
4.臺灣地區注冊證書的認證較為麻煩:
第一、委托臺灣律師到臺灣公證機關作公證;
第二、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文書副本寄交國內公證員協會和大陸當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陸一方將公證文書拿到國內公證員協會做核證;
第四、將核證過的公證書交至法院作為立案的依據。
(三)如何利用細節縮短訴訟周期
在通過訴訟方式辦理涉外離婚時,經常會因為一些很小的問題而大大影響了訴訟的進行,通常來說,有以下幾個比較共性的問題,上海離婚律師辦案過程中要提醒自己格外注意:
1. 戶照也要進行公證和認證。在涉外婚姻訴訟中如果外國人一方不出庭,只是委托國內律師代理訴訟,那么此種情況下法律只規定要把授權委托書和法律意見書進行公證和認證,但并沒有規定戶照也要進行公證和認證。但實踐當中,如果戶照沒有一同辦理公證和認證,那就麻煩了,不僅需要補辦這一項,而且大大延長了訴訟的期限。
2. 關于外國人姓名和地址。起訴書中不能只寫中文名或只寫外文名,一般是外文名在先,中文名在后,兩個都要寫,而且外文名要符合戶照上確定的名稱。如果外國人在國外而在國內無住址那么地址就寫國外的地址,但也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得把中文寫上,只寫外文肯定不行。這個問題雖小,但最容易出問題造成不能順利立案。
3.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來翻譯。在國外形成的公證和認證材料拿回國內后,還要進行翻譯,而這些翻譯必須是當地法院認可的翻譯機構,不是隨便找家翻譯公司就可以的。
4.起訴書的內容要盡量簡單化,尤其是雙方協議訴訟離婚的起訴書,事實和理由部分更要格外注意,寫上太多無關大局的話反倒會引起法官的過多關注,從而給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5. 國內訴訟離婚案件多是以調解書結案,但涉外案件應該盡量以判決書結案。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國內法院一般不會受理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議一致,一般國內法院可以受理作調解書,一般外國法院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序是承認的,比如日本、美國。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
這需要提醒上海律師注意,因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國家不承認調解書。如果雙方當事人雖然是外籍,婚姻締結地也不是在國內,但被告方在中國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會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師采用技術手段,最終法院判離的可能性也會大打折扣。所以,由于判決書比調解書更容易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如果遇到某些國家不認可調解書,那就會給國外一方造成極大的麻煩。這一點上海離婚律師提醒需要格外注意,即使是協議離婚的,也盡量要求給判決書而不是調解書。
6.協議離婚的,一方不回國而委托國內律師代辦的,最好由國外一方作原告,國內一方作被告,而且要等辦妥公證認證手續后再立案,這樣最省時間。
五、【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主要注意一個問題,即該離婚判決的作出法院所在國與我國是否有相關的條約或司法協助協定。如果有,則以該條約或協定所規定的方式處理。如果沒有,則要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辦理。
以上問題較有普遍性??陀^地說,涉外離婚案件所涉及的細小問題要比國內案件多很多,而往往讓案件進展不順利的就是出在這一點、那一點的小問題上。涉外離婚其實并不比國內離婚要困難和復雜多少,只是程序上要繁索一點,多數情況下案件本身并不難。有關立案方面的問題一定要考慮周全,上海離婚律師的感受是,立案前要盡可能熟悉各國的私法,只要能順利把立案,就成功了大半。
最后,對婚姻律師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應考慮的問題,上海離婚律師做個小結:
1.圍繞委托人的權益出發,選擇管轄法院。是選擇國內起訴,還是國外法院起訴。這要求對各國法律有一定程度精確地掌握。
2.作好公、認證手續。最好在國外有合作伙伴,以節省委托人辦理案件的時間和金錢。
3.培養良好的外語溝通能力,適應辦案的需要。由于涉外案件當事人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度,這就要求有一個外語人才加盟的的婚姻律師團隊。
4.要了解各國的生活習慣以及思維方式。由于當事人來自國度不同,在談判時,需要注意當事人所處國家的風俗習慣以及思維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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