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離婚救濟是怎樣的?上海比較離婚律師帶您了解
首先,分析了我國現行婚姻立法和司法中夫妻扶養制度的現狀。我國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在目前《婚姻法》立法體系中存在于離婚救濟制度之中。主要由家務勞動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三個部分組成。上?;橐雎蓭?/strong>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現有離婚救濟制度與實踐中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F行國家立法工作本身對離婚后夫妻扶養性質的定位存在偏頗。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钡?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絕對的。由此建立了類似于國外離婚法中離婚后撫養費(贍養費)支付制度的經濟援助制度。
這兩條規定表明:我國法律所設定的夫妻扶養義務是有特定期間范圍的。這種定性,顯然沒有綜合考慮婚姻當事人的全部情況。無論是夫妻財產分割或者確定其他經濟責任,均應考察當事人的全部情況,諸如對婚姻貢獻的大小、因婚姻所獲得的有形和無形利益的多少、當
事人未來的謀生發展能力、婚姻關系持續工作時間的長短、離婚前沒有達到的生活質量水平、配偶雙方的健康教育狀況與年齡、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情況等。
(二)我國現行離婚救濟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
1、家務補償制度是一個虛擬制度。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先天不足,受夫妻財產制適用條件的約束。
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边@就是確立了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
但實踐中對家務勞動補償管理制度的直接適用范圍非常鮮見。根本問題原因主要在于企業目前在我國對于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仍然很少,絕大多數夫妻采用一個共同財產制。
2、離婚后經濟幫助制度,過于原則、不便執行。
現行《婚姻法》第42條規定的的是對離婚時困難一方的經濟發展幫助企業制度,然而該制度進行自身的不足,隨著我國婚姻對于家庭教育觀念的變化與生活的日益復雜化,它已不適應中國當今的社會主義現實。
立法通過有針對性地規定幫助弱勢群體的妻子,但沒有實現目標。因為要求非常嚴格,必須是當事人在離婚時遇到生活困難,自己無力解決,對方有能力負擔,可以向對方請求一次性經濟援助。
第一,適用技術條件進行過于苛刻。即必須是一方文化生活有困難,需要他方幫助;而另一方有負擔問題能力的,才給予學生適當可以幫助。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現行“幫助”所要研究解決的生活學習困難學生具有非常嚴格時限,即指離婚時已經發展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后發生的困難。立法只關注我國離婚時的困難,排斥可預見的離婚后之困難,致使企業部分配偶的合理經濟利益問題得不到自己應有的保護。
3、離婚精神損害國家賠償責任制度,背離了其設立的初衷。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中國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國家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以及家庭網絡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社會成員的?!?
這一管理制度是我國經濟立法對離婚當事人中的弱勢群體一方企業進行環境保護的一個非常重要發展舉措。
上?;橐雎蓭?/strong>認為,如果對方負擔不起,或女方在離婚的時候當時中國沒有社會經濟發展困難,或者她馬上準備再婚,那么她就不符合我國經濟管理困難幫助費的條件,就不能請求給付。原有市場經濟幫助企業制度,不足以擔負起離婚后夫妻撫養的基本信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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