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_女方孕育期間男方可提出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說通常,我們都知道女方在懷孕的時候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因為女方在懷孕的時候是比較脆弱的,因此在這個階段法律對懷孕女性的保護也是較多的。但是男方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提出離婚嗎? 接下來上海離婚律師通過案例,告訴你女方孕育期間男方是不是可以提出離婚。
【案例】
王某,男;張某,女,2001年9月,二人經人介紹相識、并很快登記結婚。2002年12月張某懷孕。2003年8月張某順利地產下一個女兒,而她卻在哺乳期內,對家務一概不理,時常發脾氣,并常常打罵王某和女兒。2003年10月,張某離家出走,也不再履行作為妻子和一個幼兒母親的義務。看著消瘦多病的女兒,王某再也無法忍受,于2003年12月向法院提出與張某離婚的訴訟。那么,法院是否受理張某的起訴,并如何處理呢?
【案例分析】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女性有上述特殊情況時,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即使提出離婚法院也不會受理。 同時又有一個例外性的規定,即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這里所說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是由于女方存在嚴重過錯或不盡對嬰兒的撫養義務等,致使法律對其進行特殊保護的理由缺失了,因此,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第一,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后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包括賣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為)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的;
第二,確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緊迫事由,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三,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
第四,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
第五,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第六,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下落不明的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本案中,張某的行為已經危及嬰兒的正常生長,并直接影響了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屬于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所以,王某起訴至法院,法院應依法受理,并作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的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高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手里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 依照行政訴論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的,音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論:和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截;議申請仲我載、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訴原告想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 對判、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在深,但人民法院準許微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展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于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高婚案件,判決 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我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截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論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條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高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111條第(七)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雖然法律保護孕育期間的女性,但是,也是要求女性能夠盡職盡責的做好母親和妻子。對于孕育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問題,你還有什么樣的問題?可以隨時找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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