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教你_夫妻一方失蹤【怎么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感慨:最近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卻不知該如何離婚的咨詢越來越多。上海離婚律師分析原因有兩點:
一、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省市外出務工、經商等人員明顯增加,這就加速了人口的流動。但是相關的戶籍制度以及對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卻沒有相應的跟上。
二、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借此故意逃避家庭責任、義務,不讓自己的行蹤被家人和親屬知道。部分夫妻甚至為了逃避債務、躲避計劃生育、離婚等,人為的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
那么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失蹤下落不明時,另一方該如何離婚呢?下面上海離婚律師通過一段新聞內容,給你做出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新聞內容】近日,山東的劉曉芳(化名)遇到了這樣的事。劉曉芳與丈夫老鄭是通過媒人介紹認識的,相處一段時間后,彼此覺得都很合適,于2006年在親人朋友的見證下登記結婚?;楹髢扇烁星橐惨恢焙芎?,第二年兩人的女兒出生了。
2008年5月,外出打工潮日益興盛,為了讓妻女過上更好的生活,老鄭決定外出做生意,于是背上行囊和家里一大半的積蓄出發了。頭兩年老鄭還經常給劉曉芳打電話、寄東西、寄錢,但是漸漸地電話少了,劉曉芳最開始以為是工作忙也沒在意,結果后面老鄭再也沒打過電話、寄過東西,整個人音訊全無。
劉曉芳著急了,通過多方尋找和打聽,都沒有人知道他的去向,也沒有人再見過他。劉曉芳為此傷心難過了好久,她一個女人帶著一個孩子,生活過的實在艱苦,為了能夠過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也為了給女兒一個溫暖健康的成長環境,劉曉芳決定與老鄭離婚,但她卻不知道這要如何操作?
那么像她這種情況該如何離婚?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上海離婚律師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失蹤的,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一】直接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上海離婚律師強調: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失蹤宣告條件:我國《民法總則》第40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以及根據《民法總則》第41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ㄒ唬┲鼗榛蛴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的;
?。ㄎ澹┢渌麑е路蚱薷星槠屏训那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死亡宣告條件:上海離婚律師解釋說:根據《民法總則》第46條規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ㄒ唬┫侣洳幻鳚M四年;
?。ǘ┮蛞馔馐录?,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上海離婚律師還指出:如果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雖然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于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中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離婚財產的分割同正常離婚時財產分割方式一樣。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實死亡,宣告死亡后,應先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再從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中,由其妻子作為合法繼承人之一繼承部分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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