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非同住人起訴要求分割征收補償利益律師
被征收公房非同住人即空掛戶口人員。空掛戶口人員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無產權利益,亦無居住利益,一般不屬于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原則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在認定同住人時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戶口”、“實際居住”及“他處無房”
戶口作為安置對象的判定標準,這在以前的動拆遷安置工作中確實存在。但自“動遷”改為“征收”,“數人頭”改為“數磚頭”之后,一戶被征收房屋中戶口的多少并不會影響到最終的征收安置補償金。按目前政策,“人頭”僅在托底即”居住困難戶”認定時有參考價值,且也只是起到“數磚頭”的補充作用。
有些居民因為學習、工作的原因而遷移戶口,但從未在房屋中居住過,這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空掛戶口”;有些居民曾經享受過福利性分房,為了再次得到征收補償利益而遷移戶口,這也會被認定為“空掛戶口”。
當然,實際案例中會比這樣的情況更加復雜,有的可能會涉及知青回滬政策,有的可能會涉及家庭內部協議,這些都不能夠一概而論。
那么在被征收的公房的空掛戶口人員起訴要求分割征收補償利益,應如何處理?
如果在征收補償安置時確實基于戶籍因素考慮過該部分人員利益的,可以適當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款的數額可以參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補償價值予以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確定空掛戶口人員系配房考慮對象必須有明確依據,不能按政策推定,而應當由征收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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