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發現一方有重大疾病可以要求撤銷婚姻嗎
婚后發現一方患有疾病,特別是傳染性疾病,是否可以要求撤銷婚姻呢?我們一艾滋病未例:
俗話說:談艾色變。今天看到一篇文章,說《民法典》新規,允許艾滋病人結婚。然后對比了一下,確實如文章所說,《民法典》對禁止結婚的情形進行了調整。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的規定確實屬社會的巨大進步,進一步確認了婚姻自由,也對未來醫療技術的進步表示了充分的信心。
這也與《艾滋病防治條例》“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相契合。近幾年確有多起婚檢發現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婚檢機構因遵守《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未告知夫妻另一方而被起訴的案例。
雖法院均判決原告敗訴,料想原告敗訴也很不服氣。
《民法典》頒布實施后,上述難題就迎刃而解,婚檢機構依然沒有告知夫妻一方另一方患有艾滋病的義務。
告知義務的主體是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怠于履行告知義務的,夫妻另一方有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權利。
夫妻一方申請撤銷婚姻關系時能否向艾滋病患者申請民事損害賠償?筆者認為是可以的。
夫妻一方隱瞞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特別是傳染性疾病,造成另一方被傳染的,即有侵權結果的存在,患病的危害結果與隱瞞行為及自身患有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就主觀心態而言,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應能預料到長時間待在一起必然會傳染到對方,主觀為間接故意。
此時,賠償義務主體就明確了——不是婚檢機構,而是怠于履行告知義務的患病者。
【原創】法律案例解讀的藍衣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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