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如何規定合同糾紛問題?廣州合同糾紛律師來講講
二審審理中,東陽公司增補遞交了2008年3月19日國際空運提單一份,用以證實東陽公司與百索公司在3月份就曾經開端就訂單舉行商議,并在3月19日交了第一批貨。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據此作出訊斷:
一、上海百索進出口無限公司應于訊斷見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東陽市伊涵箱包無限公司貨款364,198.65元;
二、上海百索進出口無限公司應于訊斷見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東陽市伊涵箱包無限公司欠款364,198.65元的過期本錢(自2009年7月6日起,按中國國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付至訊斷見效之日止);
三、東陽市伊涵箱包無限公司應于訊斷見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海百索進出口無限公司運費266,464.61元;
四、東陽市伊涵箱包無限公司應于訊斷見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海百索進出口無限公司違約金142,378.03元;
五、上海百索進出口無限公司的別的訴訟要求,不予支撐。
負有給付責任的當事人如未按訊斷指定的時期執行給付款項責任,應該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更加領取拖延執行時期的債權本錢。
一審案件受理費6,763元(東陽公司已預繳),由百索公司擔負。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5,553元(百索公司已預繳),由東陽公司擔負3,716元,百索公司負擔1,837元。
原審訊斷后,上訴人東陽公司不平,向本院提起上訴稱:
1、東陽公司與百索公司的購銷合同商定的交貨日期為2008年4月30日以前,固守約義務應自2008年5月1日起算。
2、2008年4月1日報關單中表現的31500只救生圈坐墊應為東陽公司所供應,東陽公司曾經按照合同的商定,向百索公司交付了07FP004合同項下的146500只救生圈坐墊。
3、東陽公司曾經根據商定,以間接扣除貨款的體式格局抵消了百索公司代為領取的運費計266,464.61元。
4、增補條目并無失掉東陽公司的確認,并不是東陽公司的實在意義暗示,不應作為支付違約金的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三、四項內容。
被上訴人百索公司答辯稱:
1、2008年4月10日東陽公司受讓了百索公司與案外人金華市亨達箱包廠(如下簡稱“亨達箱包廠”)、案外人義烏市創友箱包廠(如下簡稱“創友箱包廠”)的購銷合同中的所有權力、責任和守約義務,故盡管購銷合同商定的交貨日期為2008年4月30日,但按照增補條目的商定,東陽公司應答2008年4月1日以后耽誤交貨的行動負擔相應的守約義務。
2、2008年4月1日報關單中有25000只救生圈坐墊是由案外人亨達箱包廠供應,并不是東陽公司供應。3、百索公司只收到東陽公司121067只救生圈坐墊,東陽公司未根據合同商定全部供貨,更沒有用貨款抵扣運費的說法。
百索公司經質證覺得:此提單上的寄件人系百索公司人員蔡乙,且提單上所表現的應該是1萬只,恰好與3月19日的報關單對應,故不克不及證實此貨為東陽公司所供。東陽公司又增補提交了裝箱單一份,用以證實東陽公司由于對交貨憑據保存不善,致使運單上的信息無奈鑒識,使其客觀上無奈供應明確的發貨證實,但東陽公司確已向百索公司履行了全數供貨責任。
百索公司經質證覺得:裝箱單上所記錄的貨色無奈確認是不是系東陽公司向百索公司供應,另裝箱單上手寫的數目亦非百索公司當日進口的數目,僅憑一張裝箱單無奈證實東陽公司曾經履行了全數的供貨責任。
百索公司增補遞交了2007年10月13日及2007年12月26日與亨達箱包廠、創友箱包廠簽訂的生意合同兩份及進口報關單8份,以及增值稅公用發票和付款憑據,用以證實百索公司曾向亨達箱包廠購買了救生圈坐墊,并已全數進口,且已足額支付了貨款。
綜合以上證據及其一審已供應的5份報關單和東陽公司開具的12張增值稅公用發票,百索公司還證實其2007年和2008年度統共進口救生圈坐墊378172只,此中257105只是亨達箱包廠所供應,121067只是東陽公司所供應,故2008年4月1日申報進口的報關單中的25000只救生圈坐墊系亨達箱包廠所供應。
東陽公司經質證覺得:此是百索公司與亨達箱包廠的生意合同,不克不及證實25000只救生圈坐墊是亨達箱包廠提供的,但認可以上證據中所顯示的救生圈坐墊數量。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究竟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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