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會成為組織乞討的主體?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來告訴你
殘疾人、兒童的近親屬、監護人與殘疾人、兒童一起乞討,沒有暴力、脅迫行為,那么即使是簡單的組織行為也不構成本罪。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自然人。 已經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組織其他未成年人乞討行為的,不符合本罪主體的規定,不構成本罪。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即拘留10日至15日,也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有暴力、脅迫行為,組織其他未成年人乞討的,不以刑事責任年齡和行政處罰年齡為限予以處罰。但是,應當責令監護人嚴格紀律。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即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核心作用不同的人,其本人認為可能通過參與乞討問題行為,也可能不能夠參與。但是,單純的乞討行為發展并不是一種犯罪,單純企業進行乞討的行為人并不完全符合本罪的主體結構特征。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關鍵就是要看其在組織乞討活動中是否起組織管理作用。
實踐中,本罪主體與犯罪客體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關系,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侵犯了殘疾人、兒童的人身權利。無論行為人與被害人是什么關系,只要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都可以構成本罪。
當然,在認定本罪時,如果是殘疾人、兒童的近親屬、監護人與殘疾人、兒童一起乞討,沒有暴力、脅迫行為,那么即使是簡單的組織行為也不構成本罪。即使父母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組織自己的殘疾子女或兒童乞討,他們缺乏守法的可能性也不是問題。相反,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婚姻家庭法中父母應該撫養自己孩子的規范,也違背了全國所有父母的人性。其父母的行為也應當以本罪論處,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由于它是組織行為,它必須控制不止一個人,否則它就不是組織行為。 組織3人以上的乞討行為會給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刑法確立該罪的關鍵在于懲治乞討組織行為。第三,刑法的約束要求不適用不必要的處罰、浪費的處罰和無用的處罰,對輕微的組織行為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以暴力和脅迫的方式組織乞討,其對象不應包括沒有任何意志力的嬰幼兒。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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