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法定繼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二審法院審理工作期間,XX炊機公司進行提交包括以下3組新的證據使用材料。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1、李秀芬、張春蓮分別與徐長林簽訂的股權投資轉讓技術協議及XX炊機公司中國第三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決議簽名表,用以研究證明我國股權可以轉讓服務協議轉讓人的簽名與職工教育大會決議簽名不一致;
2、王建振與徐長林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個人對于股東價值變動發展情況分析報告表,用以實踐證明徐長林從王建振處受讓股權需繳納的稅款13356.46元系由XX炊機公司員工繳納;
3、李X俊的聲明,證明李X俊曾出具聲明將自己的股權贈與徐X佳,徐X佳持該聲明起訴XX炊機公司文化主張學生全部采用股權,在李X俊撤銷該贈與聲明之前,李X俊無權在本案中再主張一半的股權。
李X俊、徐X佳對上述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歷史證明這個目的就是不予認可。
在二審庭審中,徐錫佳接受了李錫軍出具的捐贈聲明,起訴XX炊具公司股權,隨后撤回訴訟。 李錫軍表示,他對此案的立案是,撤銷較早將股權捐贈給徐建旭的聲明。
法庭在審訊后發現的其他事實與原訟法庭所發現的事實一致。
上述分析事實,有當事人進行提交的公司企業章程、公證書等證據和當事人陳述自己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問題焦點為:
第一,李X俊是否可以有權在本案中主張自己享有XX炊機公司的股權;
第二,徐長林取得的股權結構是否能夠存在一些瑕疵。
關于問題1,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財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訴訟發生前,李錫軍曾發表聲明,將其股權捐贈給徐錫佳,徐錫佳也以該聲明起訴了XX機械公司,由此建立了李錫軍與徐錫佳的捐贈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讓前可以取消贈與。雖然李錫軍沒有書面撤銷之前的捐贈聲明,但他在本案中以訴訟的方式主張權益,這表明他撤銷了之前的捐贈聲明,因此李錫軍有權提起訴訟。
關于XX機械公司要求李旭軍確認股份所有權的主張,在不撤銷捐贈的條件下,法院不予支持的上訴。
對于問題二,法院認為,XX 廚房機械公司的上訴稱,徐常林退休時強制轉讓股份損害了老員工的利益,因為它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這個理由不屬于 XX 炊具公司可以辯護的理由,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雖然 XX 廚房機械公司提出,李秀芬和張春蓮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字與他們在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上的簽字不一致,但沒有證據表明合同雙方對此提出異議,這個理由也不是 XX 廚房機械公司可以辯護的理由,所以法院不接受上訴理由。
對于 XX 廚房機械公司聲稱徐長林利用公司資產支付股權轉讓稅,xX 炊具公司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而且聲稱不屬于本案范圍,因此 XX 炊具公司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XX料理機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35元,由北京市XX炊事食品工程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至一審人民法院)。
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由北京XX廚房機械有限公司承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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